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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理房产过户,能否获得拆迁补偿费

时间:2018-08-1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未办产权过户手续能获得拆迁补偿费吗?

王先生两年前买了套产权房。为谨慎起见,与上家签订买卖合同后他还去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今年房子遇上市政动迁,于是王先生去拆迁办咨询拆迁补偿款的问题,拆迁办工作人员查询了房屋管理部门的产权登记资料,要求王先生出示产权证。

核对资料后发现房产证上的被拆迁人竟不是王先生,就对王先生说他不能拿到拆迁补偿,原因是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是房屋的权利人。王先生认为自己有购房合同及公证书,理所当然的是合法产权人,应当获得这笔房屋拆迁补偿费,为此,还与拆迁办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那么,王先生是否应当获得这笔补偿费?

【渊博拆迁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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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公证,该合同是依法成立的,但是并未生效,房屋买卖合同除应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行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不违反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外,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房屋买卖合同须经登记方能生效。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该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而根据《深圳市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人凭证管业。经登记后,凭证出售、出租房屋;凭证办理房屋买卖、继承、分析、赠与、交换和调拨等移转变更手续;凭证申报扩建和改建;凭证办理拆迁补偿手续。”由于王先生还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所以不能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因此建议王先生应尽快与上家联系,去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以便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违法拆迁应由哪个部门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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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区政府违法行政,违法拆迁,造成我们的合法财产被侵害,通过市中院的审判和省高院二审的判决,已经决定认定了区政府违法行政的事实,但是由违法行政给我们造成的侵害损失,至今没得到解决。请问,违法拆除房屋所引发的行政官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到底由哪个部门解决?责任由谁承担?

区政府的作为已构成了行政侵权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该法第4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政职权时有4种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因此,赔偿义务机关是区人民政府。

实施强制拆迁的条件

强迁,是指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一方当事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依法强行拆迁房屋的行为。

强迁有两种方式:

1)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

2)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

实施强迁的同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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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的民事和行政诉讼

一、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问题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 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二种情形:其一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拆迁当事人之间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达成了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此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反悔的,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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