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函[2012]125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进一步修订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成果的请示》(宜府〔2012〕14号)收悉。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市修订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坚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附件:1.宜宾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宜宾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3.宜宾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宜宾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宜宾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