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函[2012]153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泸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请示》(泸市府〔2012〕18号)收悉。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市修订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坚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附件:1.泸州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泸州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3.泸州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泸州市零星、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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