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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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6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全省铁路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依法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铁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建设征地范围
铁路建设征地范围包括铁路正线、站场及配套设施等建设用地和改沟改路、拆迁安置用地。
二、征地拆迁有关费用标准
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费用标准为:(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含1万伏以上的高压线及地上、地下通讯电缆、光缆,地下输油、气、水管线)补偿标准按照各设区市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在城市规划区内涉及房屋拆迁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耕地开垦费标准为1万元/亩。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由铁路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缴纳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万元/亩以下(含5万元)的为1万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10万元/亩(含10万元)的为1.5万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10万元/亩以上的为2万元/亩。
(五)工程施工期间临时用地,按以下标准逐年进行补偿:占用农用地的为2300元/亩年,占用其他土地的为1500元/亩年。临时用地应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梁场及预制场占地1万元/亩,其他临时用地7000元/亩。临时用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六)取土场用地补偿标准:农用地为3万元/亩,其他土地为2万元/亩,取土深度原则上不能超过3米。取土场用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有关规定据实补偿。取土场用地应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标准为1万元/亩。
(七)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征地管理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征地总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2.45%。
(九)铁道部与我省合资项目的各级铁路办公室工作经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以市为单位计算计提。
三、妥善解决征地拆迁中的有关问题
(一)认真贯彻落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铁路建设施工前,应将耕作层的熟土剥离,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要合理确定临时用地和取土场用地的位置和数量,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不占和少占耕地,尽量结合农田水利建设、土地开发整理、荒山整治等解决工程用土问题。临时用地和取土场用地由铁路建设施工单位申请,报当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结束后,施工单位要及时进行复垦,恢复土地原貌,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退还土地复垦保证金。
切实搞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铁路建设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在所在县(市、区)或设区市范围内进行补充和补划。在设区市范围内确实无条件解决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由省统一协调安排有条件的地方解决。
(二)铁路建设造成的“边角地”和“夹角地”,铁路建设单位要本着支农惠农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对于面积超过50亩的,由铁路建设单位结合施工提供必要的水、电、路等设施条件,以保证该区域土地的耕种,并对由此造成的生产不便和土地减产,酌情给予补偿;对于面积小于50亩且通水、通电、通路比较困难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按照征地补偿标准给予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一次性补偿,不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三)铁路建设涉及拆迁居民住房的,必须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居民的居住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村集体土地上居民房屋拆迁后需要集中安置的,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安排。安置用地的位置、面积,由当地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被拆迁安置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共同确定。拆迁安置用地补偿及有关费用按照铁路正线征地费用标准计核,统一纳入拆迁安置总费用之中,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支付给所在市、县政府,在办理拆迁安置用地报批手续时,再由市、县政府根据规定用途列支。
对铁路建设造成的道路、沟渠永久性改移用地、被拆迁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搬迁安置用地,要认真做好规划设计,可随铁路正线用地一并办理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四、切实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
铁路建设单位要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资金的筹措,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征地拆迁有关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标准,实行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兑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拖欠和截留。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监察,对违反规定挪用、拖欠、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沿线市、县(市、区)政府为征地拆迁实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调度,抓好落实。要依法履行征地拆迁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铁路建设单位要密切联系,加强沟通,通力协作,确保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