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清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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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扎实推进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专项清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3〕15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自2013年10月中旬部署开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清查整改工作以来,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初步完成了自查清理、数据汇总和整改完善阶段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从前期汇总和督查情况看,部分市、县(市、区)在工作中还存在对专项清查整改工作重视不够、自查清理不彻底、汇总数据不准确、问题线索排查不深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为扎实推进整改完善阶段各项工作,确保专项清查整改工作取得实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专项清查整改工作责任
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中央高度关注、群众特别关心的重点问题,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正确把握中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切实负起责任,有效履行职责,在前期自查清理的基础上,加大对自查清理阶段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确保逐一整改到位。
对各地自查清理数据中漏报、错报或隐瞒不报等清查不彻底、自查清理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出入的,特别是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问题线索排查不全面的,各级政府要认真开展自查清理“回头看”,并及时补充上报清查数据,清理出的问题一并纳入后续整改范围。对于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排查确定的专项清查整改工作相对滞后的重点督察地区,省政府将对该市政府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全面促进问题整改。
二、扎实推进整改完善阶段各项工作
(一)确保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已批准征收土地且已具体实施征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低于法定标准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的,要尽快提高相关补偿费用标准,原则上应于2013年12月底前足额支付到位;征地程序不规范、信息不公开、侵害群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要限期整改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未落实到位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按规定尽快将归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资金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安置住房逾期尚未交付的,要明确整改工作的进度安排和具体措施。
(二)确保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线索核查处理到位。
对省政府移交的问题线索,各市要确保逐一核查处理到位。经核查属实的违法违规征占土地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要限期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到位。对于重点线索,无论是否属实,均要向省政府提交核查报告。省政府将根据各市核查结果,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问题线索进行实地检查,重点检查各市核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对各市核查情况不属实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特别是对《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28号)发布以来,依然采取暴力方式征占土地严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或经多次整改仍未取得实效的,从严从重处理。
(三)确保涉及土地征收管理文件的排查清理整改到位。
各地对自查清理的土地征收管理文件,要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对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土地征收管理文件,需要修订、废止的,应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修订、废止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着力纠正省级土地征收管理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短时期内确实无法完成修订完善工作的,要明确具体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间。
(四)建立完善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长效机制。各地要结合自查清理和整改情况,认真梳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要创新工作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土地征收管理和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三、认真做好核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市政府要认真做好省政府专项清查整改核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核查验收工作顺利进行。要及时开展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清查整改工作的核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抓紧督促整改落实,确保不留死角。要根据所辖县(市、区)整改完善情况和核查验收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汇总数据于2013年12月10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将在各市核查验收的基础上,对各市专项清查整改工作进行全面核查验收。对专项清查整改工作不重视、自查清理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责令限期整改,并停止该县(市、区)建设用地审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通过此次专项清查整改工作,要确保国家政策落实到位,被征地农民合理诉求得到解决、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有效化解征地引发的各类矛盾,切实推进征地工作规范有序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