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1-05-23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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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景宁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先保后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4〕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丽水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府出资和业务办理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出资主体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出资(包括今后的基金缺口)根据土地“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按照区域划分由市政府、莲都区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景宁县政府分别承担,即白云、万象、岩泉、紫金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被征地的由市政府承担出资;水阁、富岭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被征地的由丽水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出资(其中属丽景民族工业园范围被征地的由景宁县政府承担出资);其它乡镇管辖范围被征地的由莲都区政府承担出资。莲都区行政区域内属国家、省、市工程项目征收土地的政府出资由市政府承担。
二、明确业务经办机构
水阁、富岭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社保中心经办,其他由区社保中心经办。市、区社保中心要按照不同区域分账核算。丽景民族工业园被征地农民参照市本级政策执行。
三、规范业务办理流程
(一)核定参保指标。国土部门在上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前按规定核定参保指标,确定政府出资的数额并明确政府出资主体后,将核定的参保指标书面通知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街道),同时抄送市或区财政局、人劳社保局及社保经办机构。丽景民族工业园核定的参保指标同时抄送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落实参保人员。被征收的土地清场交地后,国土部门将清场交地时间书面通知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根据国土部门核定的参保指标,在6个月内组织被征地行政村确定参保人员,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经所在乡镇(街道)、国土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将花名册抄送市或区财政和国土部门。
(三)办理参保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已核批的花名册和申报表,在清场交地后6个月内,由所在乡镇(街道)组织以村为单位统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参保手续、缴纳个人和集体出资。逾期未办理的,社保经办机构应通知所在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书面通知参保对象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对象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月内未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政府二档出资标准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此后不予更改。
(四)核拨政府出资。
1.国土部门核定参保指标环节政府出资办理:国土部门根据参保指标和二档标准计算基本生活保障政府出资金额,并按现行待遇标准计算“4050”人员阶段性生活补助金额,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政府出资款划至市或区财政社保专户。
2.参保人员办理个人和集体缴费后政府出资办理: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结参保手续后的3个月内,以村为单位计算政府出资并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出资审批表(包括到期未办理个人和集体缴费的参保对象)报市或区财政局。市或区财政局根据参保情况进行政府出资结算,实际政府应出资高于已到位资金的,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列支。市或区财政局将结算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并办理资金划转。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07年9月1日后实施“即征即保”制度以来,已征地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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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下载:丽政办发〔2011〕40号.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