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9年以来,各级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多策并举,积极开展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全市累计启动整村改造项目477个,改造村庄673个,新建农房28万多套,改造危房4.9万套,圆满完成了既定目标。为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2〕21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深入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民生为主线,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原则,深入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进一步改善农村群众住房条件及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以城中(郊)村、园区村、镇驻地村、经济强村整体改造建设为主,逐步向其周边村扩展,使更多农民群众享受改造建设成果。 1.农村住房建设。从2012年起,每年集中新建农房6万套,争取到2015年底近半数农户住进新房,基本完成中心城市和县市驻地城中村改造,基本完成城郊村改造,基本完成煤矿矿区压煤村庄搬迁改造,基本完成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 2.农村危房改造。2012-2013年,每年改造农村危房1万套;2014-2015年,按照国家新标准将新增农村危房基本改造完毕。 3.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每年完成农房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配套投资10亿元以上。对城中(郊)村改造项目,按照城市社区标准,同步建设公交站点、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教育、卫生、文体、商业等服务设施;对村镇农房建设项目,按照农村新型社区标准,同步硬化道路、敷设排水管线,配置污水处理设施,建立垃圾收集转运系统,建设完善社区服务设施。 4.同步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衔接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尊重民意,惠民利民。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从实际出发,宜聚则聚、宜散则散,宜楼则楼、宜房则房,不搞“一刀切”。在方案论证、规划设计、评估测量、拆迁补偿、施工监管、房屋分配等环节,坚持群众参与、规范运作、依法推进,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取得最广大农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尽量做到“先建新后拆旧、先安置后动迁”,最大限度减少对群众日常生活影响。城市规划区内城中(郊)村、经济园区村和建制镇驻地农房建设项目中的村民安置房,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房建设项目,按规定免除有关费用。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按照年度计划稳步有序推进。用足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进一步提高奖励标准。市、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县市区为单位,评估2009年编制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执行情况,按照做大做强小城镇、建设发展中心村、调整重组自然村、综合治理空心村、优化整合弱小村的原则,根据实际调整完善规划,进一步确定各类村庄区位和规模,合理确定中心社区和基层社区。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向城市、县城、小城镇流动等因素,按照“人口集中、产业集聚、要素集约、功能集成”要求,科学确定农房建设项目、规模和数量,合理安排农田保护、生态涵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空间布局。顺应城镇化趋势,引导农民向县城和小城镇集聚,把中心村逐步建成城镇化居民点。将镇域内农房集中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在镇驻地,优先搬迁改造受地质灾害威胁和生活条件恶劣的贫困山村,加快整体改造或搬迁城市水源地周边村庄。农村住房集中成片建设改造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或总体设计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公示后,由县级规划(或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实施。 (三)政府主导,多措并举。继续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的改造模式,加快城中(郊)村、园区村、镇驻地村及经济强村的建设改造。进一步加大财政奖补、税费减免、信贷投放等政策扶持力度,综合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吸引村集体和开发、设计、施工等单位参与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建设改造的积极性。通过农村住房建设节约的建设用地置换到城区或乡镇驻地后,应安排不低于40%的指标用于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对实现的增值收益,除国家规定用途外,其余可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积极探索利用增减挂钩建设用地指标进行抵押贷款,充实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启动资金。 (四)保证质量,提升标准。以建设“舒适、宜居、节能、环保、安全新民居”为目标,按照“五好一满意”标准,努力做到户型好、质量好、配套好、环境好、物业管理好,使绝大多数群众满意。搞好选址规划,加强项目监管,统筹安排设施配套,大力推广应用外墙保温、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等新材料、新技术和新产品。将新建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纳入工程建设程序,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全过程监管,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统筹安排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周边环境建设。对城中(郊)村改造项目,按城市社区标准,实现与城市接轨。对镇驻地及经济强村农房改造项目,配套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转运系统,有条件的要配备管道供气、集中供热设施,达到一定规模的还应建立社区服务中心,做到与农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倡建多层、小高层楼房,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农民凡入住新农房的,应拆除危旧房,为旧村址整理复垦或发展二三产业创造条件。 (五)发展产业,强化保障。把农村住房建设作为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促进农民转移就业和增加收入的重要举措,着眼长远,统筹规划,提高综合效益。城中(郊)村、园区村、镇驻地村等改造项目节余土地要统筹调控使用,积极发展城镇高端服务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推动城镇产业优化升级,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统筹安排增减挂钩结余土地指标,支持农村经济和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推动当地工业区、小城镇发展,有效承接产业转移。旧村址开发复垦耕地,原则上应适度规模经营,在依法确权到户的基础上,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种田大户集中,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农民利益,从就业安置、医疗和养老保险等方面入手,积极构建全方位保障体系,切实让群众搬得起、住得下、过得好。加大对农房建设区域农民的教育培训力度,让农民群众实现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加入城镇保障体系,快速融入新社区、成为新市民、过上新生活。 (六)维护权益,跟进管理。对农村住房,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建设部门根据土地性质,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切实保障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城中(郊)村、镇驻地村改造,应配建部分归属村集体所有的商业用房,只租不售,租金用于原村民安置房维修维护和物业费补贴。加快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新型农村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将乡规民约融入社区管理规章,鼓励社区居民开展物业服务,引导居民养成现代文明生活习惯。结合农民生产生活特点,发展超市、餐饮、农资供应等经营性服务业,满足新型农村社区居民需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和协调。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计划制定、综合协调、调度督导、安全质量监管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工作开展。各县市区要整合各级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民政、教育、卫生、电力、通信等领域的涉农资金,相对集中安排到农房建设项目,做到“农房项目建到哪里,相关部门的服务和资金配套就跟到哪里”,切实帮助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二)严格督查监管。市、县两级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抓好督查,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年底检查考核。建立严格的监督、考核、验收工作机制,在核准审批上严密管理,在资金使用上加强审计,在考核验收上严格标准,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本意见自2012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