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2-25 22:43:36 浏览次数:26 字体:[ 大 中 小 ] 文号:淄政办发〔2007〕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附件: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点击浏览该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