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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集中规划建设区域集体土地管理的意见

时间:2011-06-17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集中规划建设区域集体土地管理的意见

东营区、广饶县、垦利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五干渠以北、北二路以南、东八路以西、西一路以东区域以及空港、广利港、天鹅湖规划确定的区域,是近期中心城重点建设项目较为集中的区域(以下简称中心城集中规划建设区域)。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大土地管理力度,积极稳妥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有效保障了中心城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但是,在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过程中,也出现了土地征收手续办理受阻、抢栽抢种乱搭乱建诈取高额补偿、无理阻扰正常施工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集中规划建设区域内集体土地管理,维持好集体土地现状,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心城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规划管理
  市城乡规划部门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尽快编制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地块的具体用途。有关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对中心城集中规划建设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及各类建设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禁止在集体土地上不按规定用途从事种植、养殖、取土、建设等行为;要加大执法和巡查力度,对不按规定用途的种植、养殖、取土、建设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清理和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
  有关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集中力量和时间,组织农业、林业、国土资源部门及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中心城集中规划建设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树木、苗木、建筑物、构筑物等的现状、权属、范围、面积、数量等进行全面调查界定,建立专门档案。在此基础上,由县区农业、林业部门牵头,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逐一进行清理检查,建立土地承包台账。要按照种植、林木、养殖等用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细化完善,进一步明确承包土地的用途、承包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并督促承包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从事生产活动。属于种植、养殖等用途的,农业部门要及时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于林业用途的,林业部门要督促承包方依法申请办理林权证,并严格遵守相关种植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作为今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加强对集体土地承包管理,中心城集中规划建设区域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和发展林果业、渔业、畜牧业的,需逐级上报有关县区农业、林业部门同意,并报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备案。要建立集体土地承包情况定期检查制度,对违反土地承包合同,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遵守相关种植规范等行为,由县区农业、林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及时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建议村集体依法解除承包合同。
  三、加强集体土地建设管理
  有关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中心城集中规划建设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权属、性质、面积等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建立健全集体土地建设管理制度,中心城集中规划建设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未经市城乡规划等部门批准不得新建房屋;已纳入近期城市建设规划的集体土地上不得改建、扩建房屋;纳入城中村改造或农村住房建设的,新房建设完成后必须拆除旧房并退还原宅基地;确需改造的危房,必须由具有相应房屋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严禁在村庄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房屋。
  四、严格实施集体土地征收
  要严格按照“两公告一公示”程序,切实加强拟征收土地公告环节的工作。市、县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后2日内,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财政部门、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村、被征收土地联产承包户或土地使用权人等组成专门工作组,开展征地勘测调查,核定征地红线图,进行征地测量放线,对拟征地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形成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并由参与现场调查、清点、核实的各方共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当场复核。要加强征地勘测调查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支持,采取录像、照像等方式固定青苗和附着物情况。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积极支持配合征地调查,拒不配合的,调查结果由国土资源等部门与被征地所在乡镇(街道)和村有关人员签字并进行公证;阻扰征地调查,拒不提供有效权属证明,造成调查不实或漏项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承担相应责任。从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突击种植树木、苗木、开挖鱼塘及其他养殖,突击抢建塑料大棚、蚂蚱棚、温室和看护房等设施,新上设施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依法实施征地补偿
  市、有关县区和开发区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保证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严格依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69号),并参照近期执行的中心城南展片区及重点市政道路用地内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没有明确补偿标准的,由市物价、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核定补偿价格后予以补偿。在征地过程中,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达不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县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政府裁决。
  六、切实保障和改善群众生活
  在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同时,有关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征收补偿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附着物、青苗以及房屋拆迁补偿费,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向村民公开使用或分配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对严格依照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种植、养殖、建设的群众,在征地补偿时给予适当奖励。要加快建立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群众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符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坚持以城市建设带动乡村建设,市和县区有关部门制定项目用地区域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被征地村集体安置用地预留,积极支持被征地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在乡镇(街道)统一组织下,被征地村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担城市建设项目的建材运输及项目建成后的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等工作。在城市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时,要尽量满足被征地村需要,让失地群众共享城市发展、设施完善、功能提升的成果。
  七、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后,被征地村和农户要在规定时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土地。经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市、县政府责令限期移交,有关县区和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无理阻碍土地征收、为诈取征地补偿抢栽抢种乱搭乱建以及在征地补偿程序结束后阻扰正常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心城集中规划建设区域内“农转非”后社区居委会国有土地转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管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参照本意见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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