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置房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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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房用地管理,促进安置房项目平稳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0〕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改造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安置房用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安置房范围
安置房为因城市规划建设、土地开发利用等原因进行征收,安置给被征收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包括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市重大项目等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迁建的安置房;经营城市储备土地及土地开发需迁建的安置房;符合棚户区改造政策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中的安置房。
二、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安置房建设按照先建新后拆旧的原则,由区政府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和房管等部门,确定项目用地选址、用地规模,及时申报用地计划,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行安置房项目建设。
安置房建设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两种方式。涉及新增用地计划指标的,国土部门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要将安置房用地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单独列出,加快报批。对原址或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安置房用地,要尽可能简化程序,尽快办理供地手续。
属于政府投资的安置房和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中不以盈利为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于被征收的原房屋使用的土地无用地手续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新安置的房屋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被征收的原房屋使用土地为出让方式取得的,新安置的房屋用地可以按照我市相关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计入房屋征收成本。对于需在原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内进行安置的,由辖区政府和征收部门核定安置房的数量和政府回购价格等条件,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中配建安置房,政府采取限价回购方式进行安置,其用地划拨给辖区政府。
对于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能够单独成为独立宗地的,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不能单独分割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