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导航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赵升城乡建设行政管理_房屋拆迁管理(拆...

时间:2016-05-1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豫行终124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锦绣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薛凤林,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卫政,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萌,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升,男,汉族,1975年8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园区政府)因与赵升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4行初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涉案房屋坐落于商丘市梁园区310环岛西北侧东区16号,位于梁园区政府中州世贸商城项目拟征收范围内。涉案房屋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系朱心景。2011年10月16日,赵升与朱心景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2016年3月3日,梁园区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将涉案房屋的部分窗户拆除。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本案涉案房屋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系朱心景,但赵升提供了其与朱心景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且对该涉案房屋实际管理使用,其与本案被诉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赵升提供的照片,能够证明涉案房屋的部分窗户被拆除的事实。梁园区政府在庭审中认可赵升房屋的部分窗户是其拆除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梁园区政府在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下,将赵升涉案房屋的部分窗户予以强制拆除,违反上述规定。赵升所提梁园区政府拆除其房屋部分窗户的行为违法的诉讼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3日拆除赵升位于梁园区310环岛西北侧东区16号房屋部分窗户的行为违法。
梁园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赵升仅在诉讼中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无相关票据、缴税证明及房屋产权证,不能证明其与涉案房屋存在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二)即使赵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梁园区政府也没有强制拆除其房屋,一审法院认定梁园区政府具有违法拆除行为属事实认定不清。梁园区政府只是在拆除周围房屋时无意损毁了涉案房屋的部分窗户,并无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本意,更是在发现拆除有误时及时制止了拆迁工作的进行,并且表示愿意合理补偿。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赵升辩称,(一)一审认定赵升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正确。赵升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早于拆除行为,且时间跨度很大,且购买房屋后赵升一直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足以证明赵升与涉案房屋存在利害关系。(二)梁园区政府没有土地征收手续及相关文件,没有与赵升签订补偿协议,也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拆除程序违反先补偿后拆迁的程序规定,其实施的拆除行为应属违法拆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赵升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涉案房屋系赵升经受让所得,虽未进行产权登记,但结合一审中赵升提交的其与原房屋所有权人朱心景于2011年10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原件,朱心景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原件,赵升长期对涉案房屋管理使用的事实,能够认定赵升系涉案房屋在2016年3月3日被强制拆除部分窗户时的实际权利人。梁园区政府上诉称赵升没有提交相关票据、缴税证明及房屋产权证,不能证明其与涉案房屋存在利害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一审判决确认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3日拆除赵升位于梁园区310环岛西北侧东区16号房屋部分窗户的行为违法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二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根据上述规定,梁园区政府明确认可其实施了拆除赵升房屋部分窗户的行为,但在诉讼中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拆除行为合法,应视为该强制拆除行为没有证据,一审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梁园区政府主张被诉行为属无意损毁的错拆行为,其并无拆除本意的上诉理由,不影响被诉行为违法性的认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梁园区政府的上诉,维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豫14行初86号行政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梁园区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凤强
审判员  王秋娜
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明典

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