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加快,征地拆迁补偿问题作为被拆迁人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也备受全社会的关注。但在实际拆迁过程中,由拆迁引发的纠纷也是屡见不鲜。而当纠纷产生,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我们老百姓作为弱势群体,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近日,为进一步强化对征收拆迁行为的司法监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选定了七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这些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事项,涉及德州、济南、潍坊、聊城、日照等地。旨在为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征地拆迁案件提供裁判指引,促使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引导广大被拆迁人正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目录
1. 韩某诉夏津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
2. 于某诉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3. 闫某诉潍坊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案
4. 孙某诉济南市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案
5. 路某诉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违法拆除行政赔偿案
6. 周某诉青州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案
7. 郑某诉五莲县人民政府、五莲县洪凝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案
这次山东高院选取的七个案例总结了经典实务审判要点,为人民法院,律师等法律人办理案件提供参考,更是为广大被拆迁人撑腰!
其中,“孙某诉济南市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案”更是涉及广大被拆迁人都关注的强拆问题。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孙某还未就拆迁补偿协议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孙某的房屋就被强制拆除。在涉案房屋被拆除前,济南西区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及办事处、村委会的有关人员对该房屋进行了测量,并就补偿标准与孙某某进行了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孙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济南市政府实施的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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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济南市政府否认参与实施拆除了涉案房屋,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应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法律及实际状况、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分配举证责任。
在济南市人民政府否认参加强拆,但亦不能证明系他人拆除涉案房屋的情况下,济南市政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认定济南市政府系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实施主体。法院遂判决确认济南市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济南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这个案件中,孙某虽然不能证明是市政府强拆的房屋,但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前并未制作、送达任何书面法律文书,事后也否认参与实施拆除行为,对此当事人往往难以获得强拆主体的相关证据。
本案中,济南市政府是涉案房屋被拆除后的受益主体,其下设指挥部也曾做过协调拆迁补偿事宜,在不能证明系他人拆除涉案房屋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法院认定济南市政府系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实施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