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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之时,千万别走到司法强拆这一步!

时间:2018-11-1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司法强拆”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着不少征收人自行违法强制拆除的情况,接下来由北京渊博律师具体为大家讲解分析司法强拆。

 

司法强拆的前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该条文明确可知,提请司法强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其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此期限是指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其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的,此法定期限一般是六十日。其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此法定期限一般是六个月。通常在征收中,如若被征收人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或是行政诉讼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不能申请司法强拆的。

司法强拆的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确定征收补偿方案。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三)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既不搬迁,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后符合强制拆除条件的,予以强制拆除。

申请司法强拆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这其中如果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以下情况,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司法强拆的实施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这就意味着“司法强拆”的实施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此,针对“司法强拆”做了一个具体的分析讲解,希望大家在征收时,能够分辨出到底是违法强拆还是司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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