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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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根本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统筹兼顾、配套建设,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全力推动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科学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严格落实。2013年至2017年,全市力争改造各类棚户区94808户,改造面积780多万平方米,计划投资360亿元。2014年实施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23580套,计划投资40.9亿元。逐步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资金筹措力度
(一)紧紧抓住省加大皖北扶持政策力度的历史机遇,积极争取并用足用好中央和省对我市棚户区改造的支持补助资金。
(二)积极利用棚户区改造省级融资平台,市及县、区投融资平台等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中长期贷款,支持棚户区改造。
(三)力争列入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试点范围,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破解棚户区改造融资难题。
三、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一)采取“限房价、竞地价”、“定设计、竞房价”等方式配建、代建、定向回购棚户区安置住房。对投资大、成本高、区位偏远、零星分散的项目,探索通过捆绑开发的市场运作模式,平衡项目资金。
(二)积极引导和调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项目选址适当从优,改造项目可充分利用周边的城市配套设施建设。
(三)用足用活省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指标政策,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自主实施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属原拆原建且利用企业原有存量划拨住宅用地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棚户区建设项目供地手续。
(四)采取分期分批供地的方式,解决我市用地、供地的时间差矛盾。
四、进一步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一)凡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
(二)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减免优惠等政策。
(三)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电力、通讯、市政公用建设等的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适当减免。
五、进一步做好安置补偿
(一)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征收工作。坚持阳光操作,做好征收及补偿安置方案的论证和公示,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二)因地制宜制定安置补偿方案,灵活采取货币补偿、房屋就地安置、房屋异地安置等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宿州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有关政策和计划,研究决定棚户区改造重大事项。各县、区也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机构,切实承担起本辖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明确职责。各县、区政府及管委会是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市房管局在市城乡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调度,抓好建设进度。市住建委要积极开展工程质量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加强监督管理,有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市国土资源局要完善土地供应政策,确保土地供应。市城投集团要充分发挥融资平台作用,积极做好资金筹措。埇桥区政府要集中力量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市规划、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宣传引导。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棚户区居民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