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对被征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高速、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迁标准不适用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负责组织协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委托有关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承担房屋征迁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有关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拟定、报批项目征迁补偿方案,并具体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工作。
第四条 发改、规划、财政、公安、城管、监察、审计、税务、市场监管、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 迁
第五条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征迁过程中有关程序内容予以公告,实行阳光征迁。因城市建设或其它工作需要,对符合法定集体土地征收条件,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按相关规定组织拟定土地征收、房屋征迁补偿等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批后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迁补偿方案和被征迁人权利等事项。
公告发布前,征迁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六条 房屋征迁实施机构应当对房屋征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迁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迁范围内向被征迁人公布。
第七条 有关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迁人在征迁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按照征迁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八条 被征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迁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或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位置、面积等材料。
第九条 房屋征迁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迁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租赁、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十条 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的核定以《房地产权证》为依据,实地丈量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房屋征迁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
第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房屋补偿金额,根据房屋所处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市政府公布《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标准》为依据确定房屋补偿金额。(补偿标准见附件)
第十三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由征迁实施机构提供安置房源(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依据被征迁人原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用途等情况,主体建筑按照“征一还一,互找差价”的原则进行。附属建筑不得纳入产权调换,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一)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迁主体房总面积和应得奖励面积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的(含20平方米),由被征迁人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60%购买,超过2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迁人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
(二)安置房源为多层(总层高为6层),选择5层进行产权调换的,按安置房建筑面积的5%给予奖励;选择6层进行产权调换的,按安置房建筑面积的8%给予奖励。安置房源为高层(总层高为6层以上),按安置房建筑面积的7%给予奖励;选择顶层的,按安置房建筑面积的10%给予奖励。
(三)安置房房号的确定,在规定的房源内,按照被征收人拆除房屋的先后顺序,采取“先拆先选”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时间拆除房屋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第十四条 对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迁的,给予奖励。
(一)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交房搬迁的,按被征迁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7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每提前1天搬迁交房的,再奖励15元/平方米(最长计算时间为10天)。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每户10平方米优惠安置面积,以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40%结算,一栋主体房只享受一次。
(二)被征迁人家庭总面积人均房屋合法面积不足40平方米且无违法建设的,房屋按合法面积予以补偿,不足部分按4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户只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政府购房券。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购买商品房的,根据补偿协议、购房券和购房纳税凭证,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500元/每平米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购买政府安置房的,根据补偿协议、购房券和购房纳税凭证,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800元/每平米奖励。
(三)购房补贴奖励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人原被征收房屋主体房的合法面积。
(四)购房券实行一房一券,购房券不得套现。购房券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为有效期。
第十六条 对被征迁房屋附属物、装潢等设施统一纳入房地产补偿范围,补偿价格根据装饰时间、项目、材料等,按照一定使用期限进行折旧,计算补偿款。(具体指导标准见附表)
第十七条 对被征迁房屋搬迁、临时安置过渡、停产停业损失、涉农工具损失给予补偿或补助(具体标准见附表)。
(一)搬迁费按照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两次。
(二)过渡安置费自被征迁户搬迁交房之日起计算,并根据可享受过渡费补助的房屋建筑面积、区位划分予以结算:
1. 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过渡费;
2. 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用于置换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过渡费。由被征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的,过渡费先按18个月计算支付;如安置房交付时间超过18个月,则以实际发生的过渡时间双倍计算支付;
3. 选择产权调换,由政府提供过渡房源的,不支付过渡费用。
(三)经营用房按被征迁房屋合法面积及区位划分,对其停产停业损失按6个月计算补偿;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按被征迁房屋合法面积,对其停产停业损失按4个月计算补偿。
(四)涉农工具损失按以下标准补助:大户(5人以上)800元,中户(3-4人)600元,小户(2人以下)400元,农具由被征迁人自行处理。
第四章 公 示
第十八条 基本情况公示。征迁过程中,房屋征迁实施单位应在征迁现场张榜实名公示以下信息,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被征迁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含其它权属证明)、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等情况;
(二)被征迁房屋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类型;
(三)被征迁人姓名(名称)、户籍、家庭人口及相互关系和计划生育情况;
(四)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第十九条 补偿结果公示。征收过程中,房屋征迁实施单位应在征迁现场张榜实名公示以下信息,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一)被征迁人协议签订时间、交房时间及搬迁序号;
(二)被征迁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号及相关权属证明,被征迁人姓名、户籍、家庭人口、计划生育情况,非住宅房屋应公示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权类型。
(三)补偿安置情况,货币补偿金额及支付情况,购房券发放情况,房屋调换安置房的位置、面积、产权归属、差价结算结果及支付情况;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土、住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迁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迁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迁与补偿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征迁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件或者证明资料,骗取补偿的,经调查属实,签订的征迁补偿安置协议自始无效,市房屋征迁主管部门依法追回骗取的补偿费和安置房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实施的房屋征迁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宁国市2016年度集体房屋征迁补偿标准
附件
宁国市2016年度集体房屋征迁补偿标准
一、各类房屋重置价
类别 | 价格 | 结 构 装 修 | 备 注 | |
结构 | 等级 |
建筑面积 (元/m2) |
||
框架 | 1 | 1300 | 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或整体装配,一次性设计施工,铝合金PVC门窗室内、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 四层以上一次性设计同步施工 |
砖混 | 1 | 1050 |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平屋面或瓦屋面、水泥地面、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
四层以上 (含四层) |
2 | 950 |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平屋面或瓦屋面、水泥地面、钢、木制或铝合金PVC门窗、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 二至三层一次性设计同步施工 | |
3 | 800 |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平屋面或瓦屋面、水泥地面、钢、木制或铝合金门窗、水、电、卫齐全。 | 一层 | |
砖木 | 1 | 650 | 砖墙承重、木屋架、瓦屋面、水泥地面、木或铝合金门窗、水、电、厨、卫齐全。 |
二层以上 (含二层) |
2 | 580 | 木屋架、瓦屋面、木或铝合金门窗、水泥地面、水、电齐全。 | 一层 | |
简易 | 1 | 240 | 不规则木、预制屋架、瓦屋面、不规则木门窗,砖或水泥地面,电通。 | |
2 | 160 | 不规则木、竹屋架、各类屋面、竹或土墙木板墙、三合土或简易水泥地面,电通。 |
二、成新系数
建筑年代 | 1996年以前 | 1996年—2002年 | 2003年—2008年 | 2009年以后 |
成新系数 | 0.8 | 0.85 | 0.9 | 1 |
类 别 | 区 位 线 |
增减 系数 |
一类区位 | 东至迎宾路,南至小南河,西至凤形路、西津河,北至皖赣铁路。 | +4.2 |
二类区位 | 东至东津河,南至皖赣铁路、中溪南路延伸到中津河,西至双龙路延伸至皖赣铁路、宁港路沿线,北至三津大桥、皖赣铁路(凤形段)。 | +3.8 |
三类区位 |
河沥溪片区(东至高速公路,南至S215,西至东津河,北至东城大道沿山边); 南山片区(东至双龙路,南至中津河,西至外环西路至规划皖赣铁路新双线,北至西津河); 汪溪片区(东至司尔特循环经济园,南至金桥,西至水阳江,北至高速出口)。 |
+3.4 |
四类区位 |
河沥溪片区(东至宁千高速,南至东津河,西至东津河,北至S215); 南山片区(S215沿线两侧、规划皖赣铁路新双线以西至西津河区域); 西津片区(东至西津河,南至宁港路及皖赣铁路,西至规划皖赣铁路新双线及凤板路大村段沿线,北至规划皖赣铁路新双线); 汪溪片区(东至姚高公路,南至高速出口,西至S104线沿线,北至宣城交界)。 |
+2.7 |
五类区位 | 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区域 | +1.8 |
类 别 | 区 位 线 |
增减 系数 |
一类区位 | 东至迎宾路,南至小南河,西至凤形路、西津河,北至皖赣铁路。 | +2.4 |
二类区位 | 东至东津河,南至皖赣铁路、中溪南路延伸到中津河,西至双龙路延伸至皖赣铁路、宁港路沿线,北至三津大桥、皖赣铁路(凤形段)。 | +2.0 |
三类区位 |
河沥溪片区(东至高速公路,南至S215,西至东津河,北至东城大道沿山边); 南山片区(东至双龙路,南至中津河,西至外环西路至规划皖赣铁路新双线,北至西津河); 汪溪片区(东至司尔特循环经济园,南至金桥,西至水阳江,北至高速出口)。 |
+1.7 |
四类区位 |
河沥溪片区(东至宁千高速,南至东津河,西至东津河,北至S215); 南山片区(S215沿线两侧、规划皖赣铁路新双线以西至西津河区域); 西津片区(东至西津河,南至宁港路及皖赣铁路,西至规划皖赣铁路新双线及凤板路大村段沿线,北至规划皖赣铁路新双线); 汪溪片区(东至姚高公路,南至高速出口,西至S104线沿线,北至宣城交界)。 |
+1.5 |
五类区位 | 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区域 | +0.8 |
|
一层 | 二层 | 三层 | 四层 | 五层 | 六层 |
一 | +0.15 | +0.07 | +0.04 | +0.02 | +0.01 | 0 |
二 | +0.08 | +0.05 | +0.03 | +0.02 | +0.01 | |
三 | +0.04 | +0.04 | +0.03 | +0.03 | ||
四 | +0.02 | +0.02 | +0.03 | |||
五 | +0.01 | +0.01 | ||||
六 | 0 |
1. 住宅房
基准价补偿金额=重置价×(成新系数+区位系数+楼层系数)×建筑面积
2. 生产、办公、仓储用房
基准价补偿金额=重置价×(成新系数+区位系数)×建筑面积
附表1
生活用品补偿标准
名 称 | 补偿金额(单位) | 备 注 | ||
供电 | 三相电表 | 600元/个 | ||
二相电表 | 300元/个 | |||
供水 | 水表 | 300元/个 | ||
空调 | 立柜空调 | 400元/个 | 移机费 | |
壁挂空调 | 300元/个 | 移机费 | ||
热 水 器 |
太阳能 | 400元/个 | 拆装费 | |
电能 | 200元/个 | 拆装费 | ||
燃、煤气 | 200元/个 | 拆装费 | ||
室外地坪(水泥) | 70元/平方米 | |||
整砖院墙 | 130元/平方米 | 粘土砖院墙,厚度大于24厘米 | ||
110元/平方米 | 空心水泥砖、碎砖、片石,内外抹灰 | |||
40元/平方米 | 简易土、篱笆、无水泥砂浆砌筑,内外无抹灰 | |||
灶 | 单口 | 600元/个 | ||
双口 | 800元/个 | |||
澡锅 | 1400元/个 | |||
卫生 设施 |
浴缸 | 600元/个 | ||
蹬便器 | 200元/个 | |||
座便器 | 500元/个 | |||
附表2
房屋装璜补偿标准
名 称 | 补偿金额(单位) |
备 注 |
||
墙 纸 | 25元/平方米 | |||
墙 布 | 40元/平方米 | |||
华碧板 | 60元/平方米 | |||
石膏板 | 80元/平方米 | |||
石膏线 | 10元/米 | |||
三合板 | 40元/平方米 | |||
铝塑板 | 100元/平方米 | |||
集成吊顶 | 130元/平方米 | |||
墙面砖 | 60元/平方米 | |||
喷漆、喷塑 | 20元/平方米 | 普通涂料 | ||
实木地板 | 220元/平方米 | |||
强化地板 | 110元/平方米 | |||
地面砖 | 釉面 | 80元/平方米 | ||
抛光 | 180元/平方米 | |||
大理石 | 150元/平方米 | |||
花岗岩 | 200元/平方米 | |||
油漆地面 | 30元/平方米 | |||
水磨石 | 65元/平方米 | |||
组合壁柜 | 800元/平方米 | |||
室外自来水管 | 10元/米 | |||
室外地下 水管 |
PVC | 30元/ 米 | ||
水泥 | 55元/米 | |||
附表3
附属物补偿标准
名 称 | 补偿金额(单位) | 备 注 | |
设 施 | 化粪池(简易) | 400元/立方米 | |
化粪池(标准) | 1200元/立方米 | ||
通讯电视 | 电 话 | 8元/部 | 移装费 |
有线电视 | 200元/个 | 移装费 | |
其 他 |
铁 门 | 200元/平方米 | |
卷闸门 | 80元/平方米 | ||
PVC隔断 | 180元/平方米 | ||
铝合金隔断 | 150元/平方米 | ||
防盗窗 | 120元/平方米 | ||
成品防盗门 | 800元/扇 | ||
钢网防盗门 | 135元/平方米 | ||
抽油烟机 | 100元/个 | 移装费 | |
洗衣池(砖) | 150元/个 | ||
洗衣池(花岗岩) | 200元/个 | ||
压水机 | 400元/个 | ||
雨 棚 | 80元/平方米 |
附表4
各种费用补偿标准
种 类 | 补 偿 标 准 | 备 注 | |
搬迁 补助费 |
住 宅 | 按合法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 | 产权调换计算二次 |
非住宅 | 按合法建筑面积18元/平方米 | 同上 | |
临 时 安 置 过 渡 费 |
一类地区 | 按可享受过渡费补助的房屋建筑面积10元/ 平方米/月,发给18个月临时过渡费 | 货币补偿的,按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产权调换的,按用于置换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
二类地区 | 按可享受过渡费补助的房屋建筑面积9元/ 平方米/月,发给18个月临时过渡费 | ||
三类地区 | 按可享受过渡费补助的房屋建筑面积8元/ 平方米/月,发给18个月临时过渡费 | ||
四类地区 | 按可享受过渡费补助的房屋建筑面积7元/ 平方米/月,发给18个月临时过渡费 | ||
五类地区 | 按可享受过渡费补助的房屋建筑面积6元/ 平方米/月,发给18个月临时过渡费 | ||
停 产 停 业 补 偿 费 |
主要街道沿街两侧经营用房(一层) | 按合法经营面积发6个月,一、二、三、四、五类地区每月每平方米分别为40元、36元、30元、25元、20元 | |
其他街道沿街两侧经营用房(一层) | 按合法经营面积发6个月,一、二、三、四、五类地区每月每平方米分别为30元、26元、22元、20元、18元 | ||
生产用房 | 按合法使用面积6元/平方米/月,按4个月发给 | ||
办公用房 | 按合法使用面积5元/平方米/月,按4个月发给 | ||
仓储用房 | 按合法使用面积4元/平方米/月,按4个月发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