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0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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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各扩权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5〕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 政 部??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综〔2005〕17号 2005年4月4日)
山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晋财建〔2005〕2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中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属于收入管理概念,而土地出让金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支出管理概念,两者管理角度不同。
按照我国现行土地管理体制,用地单位不能直接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依法取得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号)的规定,先全额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再通过清算拨付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内的相关费用。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拨付出去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执行财综〔2004〕19号文件的规定,不再将其作为政府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