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机场公路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时间:20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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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市政字﹝2014﹞11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承德市机场公路征地拆迁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三届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12月15日
承德市机场公路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承德市机场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是承德机场重要配套工程。为做好本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河北省公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承德市机场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名单附后),负责协调、指导承德县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三条 本项目涉及的征地包括公路建设所需的永久性占地(征收)和临时占地(征用)。
第四条 本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承德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承德县成立征地拆迁专门机构,负责本项目征地拆迁组织实施工作和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市指挥部依据本办法,根据拆迁进度及时向承德县征地拆迁机构支付征地拆迁费用,承德县征地拆迁机构及时兑现给被拆迁人。市指挥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核定承德县征地拆迁机构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
第六条 市指挥部按照设计文件划定征地拆迁范围,并协助国土资源部门测量、核准征地拆迁数量和划分土地类别。
第七条 本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接受市指挥部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征地拆迁实施原则
第八条 凡位于本项目占地线以内的土地、工程附属设施用地、设计变更需增加的用地、取弃土场用地均属于征、占地范围,凡属于征占地范围内影响公路建设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和地下设施均属被拆迁对象。
第九条 拆迁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和地下设施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付补偿费。
第十条 逾期的临时建筑物及违章建筑物,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被征收的土地和拆迁的建筑物、附着物有权属纠纷的,本着“先征用、先拆迁、后补偿”的原则,对拆迁标的物进行证据保全、计量评估后,先行拆迁,待权属明确后再行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费。
第十二条 临时占地、取弃土场占地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自行征占。
第十三条 在拆迁、施工过程中,发现重要文物要及时向当地文物部门和市指挥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四条 占用合法开采的矿山不支付矿产资源费,厂房设备采用评估形式确定补偿费用;非法开采的不予任何补偿。
第十五条 居民房屋在公路占地线外5米之内,或因拆迁后剩余户数较少、愿意迁移且无其他特殊要求的,可提出拆迁申请,经承德县征地拆迁专门机构审核后报市指挥部批准实施。
被拆迁人需新建房屋时,承德县政府要协调土地、城建等部门在审批建房用地时解决用地指标,并予以优先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宅基地用地及配套工程的,一次性补贴安置费用5万元。如不能自行解决宅基地征地及配套工程,由拆迁部门集中安置。集中安置负责解决宅基地用地,解决通水、通电、通路及场地平整。
第十六条 在本项目施工期间,施工车辆可以使用县道、乡道和村村通道路,由施工单位向承德县征地拆迁专门机构缴纳道路恢复保证金,并由其负责做好道路的日常养护工作,避免扬尘,同时增加必要的安全防护、警示、引导标志,保障道路通行安全。项目施工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对施工期间导致损坏的道路进行恢复,恢复标准不低于原有道路标准,道路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过路过桥费,不得阻挠车辆正常通行。
由于本项目的实施阻断农业生产道路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贯通道路或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迁移电力、电讯设施新址涉及征地拆迁事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土地补偿标准
本项目征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的规定执行。征占用国有土地,由有专门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土地取得的性质、剩余年限、土地用途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占用政府收储而没有出让的土地,按收储土地的成本进行补偿。
边角地参照《承赤高速公路边角(死)地补偿实施办法》(承赤征拆联〔2013〕1号)文件确认并补偿,死地补偿以协商方式解决。
第十九条 拆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及地下设施补偿
(一)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
1.由市指挥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本项目涉及的标的物进行评估。
2.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无异议的,依据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用。
3.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解释,如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再次评估并提供评估结果,但须自行承担再次评估所需的一切费用。如果双方的评估结果相差不超过5%,按照第一次评估结果执行,两次评估结果相差在5%-10%,取两次评估结果的平均值,两次评估结果相差超过10%的,可由有关各方协商确定补偿金额,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又不按上述程序办理的,拆迁人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在支付补偿费基础上,按每户12个月、每月每户500元的标准支付被拆迁人房屋过渡费。同时被拆迁人享受一次性搬家费1600元(搬出、搬入各800元)。
5.对住宅性质无照经营的个体经营者给予适当迁移补偿费,具体金额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6.为加快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奖励制度。具体参照承德县人民政府《承赤高速公路涉拆农宅奖励办法》(承县政知字〔2011〕14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树木补偿。
1.果树(人工栽植)
(1)不足3厘米(两年生及以上)已移栽定植但未挂果的果树每株补偿5元,已挂果的果树每株补偿10元,其中山杏树每株补偿5元,葡萄、樱桃胸径不足1cm 每株补偿5元,胸径1.1-3cm每株补偿60元。
(2)胸径3-5厘米(不含3厘米)的家核桃树每棵补偿25元,栗子树每棵补偿60元;苹果树、梨树、桃树每棵补偿25元,家杏树、家枣树、大扁杏树、李子树每棵补偿20元,桑树、山核桃、山梨每棵补偿10元,葡萄、樱桃(含胸径5厘米以上)每棵补偿150元,山楂、海棠、石榴、文冠果每棵补偿25元,山杏树每棵补偿10元,其他果树每棵补偿15元。
(3)胸径5-10厘米(不含5厘米)的家核桃树每棵补偿360元,栗子树每棵补偿600元;苹果树、桃树、梨树每棵补偿120元,家杏树、家枣树、大扁杏树、李子树每棵补偿100元,山楂树、海棠树、石榴树、文冠果树每棵补偿60元;桑树、山核桃、山梨每棵补偿60元, 山杏树每棵补偿15元,其他果树每棵补偿25元。
(4)胸径10-15(不含10厘米)的:家核桃树每棵补偿600元,栗子树每棵补偿1800元;苹果树、桃树、梨树每棵补偿280元,家杏树、家枣树、大扁杏树、李子树每棵补偿180元,山楂树、海棠树、石榴树、文冠果树每棵补偿110元;桑树、山核桃、山梨每棵补偿120元,山杏树每棵补偿30元,其他果树每棵补偿50元。
(5)胸径15厘米以上的:家核桃树每棵补偿900元、栗子树每棵补偿2400元;苹果树、桃树、梨树每棵补偿400元,家杏树、家枣树、大扁杏树、李子树每棵补偿240元,山楂树、海棠树、石榴树、文冠果树每棵补偿150元;桑树、山核桃、山梨每棵补偿200元;山杏树每棵补偿40元,其他果树每棵补偿80元。
(6)野生果树不予补偿;
(7)果树苗圃按标准密度每亩补偿(含大棚苗木)3000元。
(8)枯死的果树不予补偿;进入衰果期的果树按同胸径果树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
2.用材林
(1)乔木、灌木苗圃每亩补偿2000元。
(2)胸径在3-5厘米(不含3厘米、两年生及以上)的乔木每棵补偿10元,每亩补偿不超过200棵。3厘米及以下的按苗圃补偿。
(3)针叶树胸径在5-20厘米(不含5厘米)、阔叶树胸径在5-25厘米(不含5厘米)的林木每棵补偿40元,每亩补偿不超过80棵。
(4)针叶树胸径在20厘米以上、阔叶树胸径在25厘米以上的林木,每棵补偿30元,砍伐后林木归所有者。
(5)棉槐每墩15个分枝以下按4元补偿,每墩15-20个分枝的按6元补偿,每墩20以上分枝的按8元补偿。其他人工灌木林和薪炭林每亩补偿400元。
(6)林下幼树及萌生幼树不予补偿。
(7)其他杂树可参照执行。
3.绿化苗木
(1)松树:高60cm以下每棵补偿3元,高60-100cm 每棵补偿8元,高100-150cm 每棵补偿30元,高150-200cm 每棵补偿60元,高200-300cm每棵补偿 120元,300cm-400每棵补偿180元,400cm以上每棵补偿240元;
(2)杨、柳、榆:胸径3cm以下每棵补偿5元,胸径3-5cm每棵补偿25元,胸径5-10cm每棵补偿60元,胸径10cm以上每棵补偿120元;
(3)云杉、樟子松:胸径不足3cm每棵补偿80元,胸径3-5cm每棵补偿130元,胸径5-20cm每棵补偿150元, 胸径20cm以上每株补偿200元;
(4)沙地柏:3年生以下每棵补偿4元,3年-5年生每棵补偿8元,5年生以上每棵补偿12元;
(5)火炬树3cm以下每棵补偿5元,3-10cm每棵补偿20元,10cm以上每棵补偿50元;
(6)柏树:树高不足100cm 每株补偿5元,树高100-150cm每株补偿10元,树高150cm-200cm每株补偿20元,树高200-300cm每株补偿50元,树高300-400cm每株补偿100元,树高400cm以上每株补偿150元;
(7)国槐:胸径不足3cm每株补偿30元,胸径3.1-5cm每株补偿100元,胸径5.1-10cm每株补偿200元;
(8)银杏:胸径不足3cm每株补偿5元,胸径3.1-5cm每株补偿20元,胸径5.1-10cm每株补偿100元;
(9)龙爪槐:胸径5-10cm每株补偿100元,胸径10cm以上每株补偿200元;
(10)绿化景观树种苗圃、文冠果、丁香、榆叶梅、白榆、红瑞木、垂榆:4000元/亩;
4.特殊树种、古树、药材、温室大棚内部作物和经济作物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三)青苗补偿。
1.水浇地、水田、菜地每亩1500元;
2.旱平地每亩1000元;
3.坡耕地每亩700元。
(四)坟墓的补偿标准。
单人坟墓800元/座,每增加1人增加400元,三年内新坟每座5000元。按时拆迁的坟墓,每座奖励800元,超过拆迁时限的不予奖励。
(五)电力及通讯设施的补偿。
拆迁电力及通讯设施,由电力及通讯部门提出拆改方案及预算,由有资质的造价事务所进行审核,确定补偿金额,按本办法“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中“二、三”款进行补偿。
(六)对经营性企业采取评估方式增补下列费用。
1.采取核实统计资料、企业纳税情况、工商营业执照等方式,界定企业是否在拆迁前已经停产、停业。
2.由于受搬迁影响,确实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以县社保部门提供的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为基数,按照拆迁人所在地县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标准,每人发放6个月的补偿费。
3.搬迁企业在迁建过程中因停产、停业造成经营损失的,以拆迁时前6个月该企业交纳的所得税税票为依据,计算前6个月利润值,按前6个月利润值给予经营损失补偿费。
(七)国家政策或行业规定免税或不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
(八)养殖经营损失补偿根据经营实际情况由评估机构评估给予6个月经营损失补偿。
(九)本规定未列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通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第四章 资料报批
第二十条 征用土地,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临时占地须经县征地拆迁专门机构许可,由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缴纳复垦保证金后方可使用。《土地复垦方案》需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施工完毕后由业主单位组织有关施工单位按《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复垦合格并将土地交还后,退还复垦保证金。
取、弃土占地须经县征地拆迁专门机构许可,由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按规定编制《取弃土场恢复方案》,并缴纳恢复保证金后方可使用。施工完毕后由业主单位组织有关施工单位按《取弃土场恢复方案》进行恢复。恢复合格并将土地交还后,退还恢复保证金。
严禁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临时占地和取、弃土占地。
第二十一条 占用林地和砍伐林木,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报批程序,负责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电力、电讯设施及线路的拆迁,需要报请审批的,由电力、电讯主管部门负责报批。
第二十三条 占用水利设施及在河滩内挖沙取土等,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报批。
第二十四条 涉及挖掘动迁文物,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种审批手续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完成。
第二十六条 本项目竣工后,由市国土、林业、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程序和规范要求,汇总拆迁占地资料及绘制占地图纸,上报审查和存档。
第五章 测量核准
第二十七条 征地拆迁范围以设计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恢复定线后,市指挥部要及时组织进行占用土地丈量和地面附着物的清点工作。清查测量方法:
(一)由市指挥部工作人员、设计代表、县拆迁办工作人员、乡镇工作人员、公证机关、土地测量人员、评估机构技术人员、林业技术人员、电力电讯主管线路的技术人员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征地拆迁数量核查小组,负责清点核查工作。
(二)征地拆迁数量核查小组根据征地拆迁红线,清查测量征地拆迁数量后,以村级区划或部门为单位,做出详细项目数量表,由各方代表共同在数量表上签字予以确认。发生新的拆迁项目,由征地拆迁数量核查小组重新核准确认。
(三)工程建设和施工占地区域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违者后果自负。
第六章 奖 罚
第二十九条 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市指挥部将给予适当奖励,用以奖励率先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单位和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功人员。对未按市指挥部时限要求完成任务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必要时将采取组织措施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条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办事程序,严格工作纪律。对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征地拆迁过程中肆意滋事、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承赤高速公路相关文件相关标准执行。特殊情况,报市指挥部研究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项目建设,由承德机场连接线建设指挥部、承德县征地拆迁专门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