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设局、邯郸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邯郸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征地补偿标准的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时间:2005-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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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建设局、邯郸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邯郸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征地补偿标准的意见
(2004年9月15日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2004〕231号)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3〕7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邯郸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00〕35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征用土地补偿意见〉的通知》(邯政〔2001〕29号)精神,结合我市现阶段的实际情况,邯郸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建设用地按该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2、征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如林地、园地、牧草地、水域等)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土地,按该区(县)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区(县)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2、征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如林地、园地、牧草地、水域等)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3、征用未利用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如按照前一、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四、青苗补偿费
从征地批复下达之日起,有青苗的给予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五、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1、树木一以胸径计价。除特殊树种外,一般树种5厘米以下的每棵按1—5元计算;6—10厘米每棵按8元计算;11—15厘米每棵按10元计算;16—20厘米每棵按15元计算;2l—25厘米每棵按20元计算;26—30厘米每棵按25元计算;30厘米以上每棵按30元计算。
2、果树的计算标准。幼果小树每棵10元;初果树每棵100元;盛果树每棵300元。
3、苗圃幼苗每亩500元、初苗每亩700元,簸箕柳、桑柳条等经济树每墩10元。
4、水井补偿费:(1)砖、石井每眼500元;(2)浅水机井每眼5000元;(3)深水机井每眼20000元;(4)已报废的井不予补偿。井上设备需要拆除的另付给设备拆除费50—100元。
5、水渠补偿费:砖、石或砼结构按实际投资,每年扣除5%的折旧费予以补偿;土渠道按土方量每立方米6元予以补偿。
6、坟墓迁移费:每个坟补助200元,多一具尸体增加50元。无主坟深埋处理。烈士坟墓由民政部门负责处理。
7、温室及大棚拆迁补偿标准:(1)砖墙身、砼小梁、盖板或灰渣框顶、采光部分为角钢架、覆盖玻璃的,每平方米150元;(2)砖墙身或半砖墙身、木结构、草泥顶、采光部分为角钢架、覆盖玻璃的,每平方米100元;(3)土墙身或半砖墙身、木结构、草泥顶、采光部分为角钢架或竹木混合架、覆盖薄膜的,每平方米80元。(4)塑料大棚:全棚为钢材骨架、薄膜覆盖全棚的,每平方米50元;有架无塑料膜的,每平方米25元;(5)弓棚:中弓棚每平方米20元,小弓棚每平方米10元。
8、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参照《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