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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滹沱新区被征地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时间:2010-08-1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滹沱新区被征地居民劳动就业
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正定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滹沱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滹沱新区被征地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滹沱新区被征地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滹沱新区被征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促其由村民向市民转变,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规划建设滹沱新区的意见》(石发〔20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以滹沱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农业用地为生活来源、土地收储后家庭或个人失去全部农业用地,户籍在规划区内的常住居民。
本办法执行前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人员不予列入。
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新区建设发展成果与群众共享的原则,立足新区发展和财力实际,充分考虑集体和居民承受能力,以劳动年龄段(16周岁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内的被征地居民为就业重点,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确保被征地居民生活水平不因被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整体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四条、被征地居民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由滹沱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由滹沱新区劳动保障机构予以确认。
第六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新区各办事处、居(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扎实有效的宣传动员,切实维护本地区的社会稳定。
第三章、培训和就业
第八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大力实施就业援助,统筹做好就业培训工作,确保每户被征地居民家庭中至少有一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劳动者实现就业。
第九条、根据本辖区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足够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被征地居民就业工作。
第十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逐步提高被征地居民的就业技能。以市场用工需求为导向,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类培训资源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和订单式的岗前培训,不断提高被征地居民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
新区免费为被征地居民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单位优先录用,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实现被征地居民就业。
鼓励被征地居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劳动年龄段内未就业且登记求职的被征地居民,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就业再就业相关扶持政策。新区各有关部门在审批程序、证照办理、收费管理、场地摊位安排、小额贷款等方面支持被征地居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居民。新区每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项目以及社区等开发一批社区治安协管、城区交通协管、环卫、绿化、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集中安置非本人原因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居民。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新区确定,但最低不低于石家庄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对于新区出资的项目,留出一定数量的新增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招用条件的被征地居民。新区各类单位新增岗位以及各居(村)委会新成立的股份公司,优先招聘适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子女。新区各类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安置被征地居民,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新吸纳被征地居民(经困难人员认定)人数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经营资金运转困难的企业,由指定经办银行经担保机构担保,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担保贷款。
第十二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根据就业需求和就业任务,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不断完善覆盖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免费为被征地居民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公共就业服务。
第四章、社会保障
第一节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建立被征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居民自愿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已实现就业(含灵活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方式、渠道不变。
第十四条、被征地居民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人员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本人自愿放弃参加本保险的,经居(村)委会同意,街道办事处核准,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报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向前一次性补缴满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
第十七条、未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龄但不足15年(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照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龄满15年的差,一次性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根据不同的就业形式逐年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超过15年(男在45周岁、女在4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在企业就业的,按城镇职工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九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向前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相应年份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第二十条、补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政府和居民共同负担。其中,政府负担12%,个人负担8%和利息。个人部分从征地补偿安置费中直接划入。
第二十一条、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承担部分全部进入统筹,个人负担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居民补缴和缴费累计满15年及以上,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按《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发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已达到或超过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以完成补缴手续当月作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从下月起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第二节、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四条、建立被征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有被征地居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愿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五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按照《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政办发〔2009〕59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或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构成,个人(家庭)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
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居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参照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十八条、新区民政部门对原农村“五保”对象,按照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政策规定给予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符合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条件的,按照政策规定给予救助。
第二十九条、新区民政、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为被征地居民提供必要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节、社会保障经费来源
第三十条、被征地居民的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按照被征地区片价20%的标准,确定被征地居民的社会保障费,划入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专用账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居民的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在供地时向土地使用者收缴。
第五章、户籍和义务教育
第三十二条、新区户籍管理部门按照市公安局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居民户口及时纳入市区户籍管理范畴,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新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统筹教育资源,并根据适龄生源数量和分布情况,科学合理地安排被征地居民子女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主题词:劳动就业保障办法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8月17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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