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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6-01-0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
(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日
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
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
为做好市级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以下简称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简化征收补偿资金核定程序,规范市和县(市)、区分担机制,充分发挥县(市)、区征收主体作用,加快市级公益项目建设进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主导、由市级全部承担土建出资建设的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活动。
二、责任划分。各县(市)、区政府是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市建设单位为市级公益项目的建设责任主体,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项目前期手续,负责公益项目建设工作。各县(市)、区要按建设计划及时移交土地,确保公益项目建设按计划推进。
三、征收补偿费实行包干。包干费由征收补偿安置费、征收工作经费和征收不可预见费三部分组成。一是征收补偿安置费是指因征收土地(房屋)而支付给被征收人的直接成本。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选择并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并按照现行政策和征收补偿方案测算征收补偿安置费。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各县(市)、区土地征收部门按规定选择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评估,并按规定标准核定补偿安置金额,征地补偿费按征地区片价标准执行。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国土部门对相关资料及其数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二是征收工作经费。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经费可按征收补偿安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在1亿元以下的,按2.8%计算;在1亿元(含)至10亿元之间的,按2.5%计算;在10亿元(含)以上的,按2%计算。涉及集体土地的,可按《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6〕6号)文件执行。三是征收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按征收补偿安置费的25%测算,涉及集体土地的,不可预见费不得用于征地补偿。
四、包干费核定。各县(市)、区将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测算的包干费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和国土部门审核确认,市房屋征收部门和国土部门出具意见后,市级建设单位按审核确认意见提出包干资金申请,市财政据此安排资金,包干限额数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调整。各县(市)、区要按照公平原则开展征收工作,既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体现征收的公益性质。
五、包干费的分担。建立包干费分担机制,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结合项目受益程度确定分担比例。
涉及市内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的,道路、桥梁等项目的征地补偿包干费,市、区按7∶3比例分担;公园、绿化、环卫、垃圾处理等项目的征地补偿包干费,考虑区级受益程度较高,市、区按5∶5比例分担。对市重大项目的征地补偿包干费,金额较大的(1亿元以上),市、区分担比例可一事一议。
涉及其它县(市)、区的,原则上费用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全部承担,特殊项目需市财政出资的,包干限额参照本办法核定。
市交通局组织实施的公路、公交场站及公路枢纽客运站项目位于市区的,参照上述市内四区道路、桥梁项目征地补偿包干费分担比例执行;涉及其它县(市)、区的,原则上费用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全部承担。
六、资金拨付与清算。包干数确定、征收工作正式实施后,市内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政府可向市建设单位申请预付征收补偿费市级负担部分,经市建设单位审核并提出申请后,市财政预拨资金不超过市级负担部分的50%,其余部分按进度拨付。征收工作结束后,上述市内四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编制项目征收补偿包干费收支决算,加盖辖区政府印章后报市建设单位,市建设单位审核并出具意见,并按审核意见和结果纳入项目决算,据此与市财政办理资金清算。
七、市级公益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未经允许不得挤占、挪用。
八、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除市级投资外,中央、省投资的重大公益性项目需征收土地(房屋)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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