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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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办〔201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6日
唐山市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维护被搬迁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煤炭生产企业正常生产,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压覆煤炭资源或采煤沉陷所导致的村庄搬迁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压煤村庄搬迁工作,应坚持“统一规划、依法依规、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积极稳妥”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企业、个人四者利益,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因地制宜、科学有序组织实施。
第四条 唐山市采煤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支重办)负责日常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区)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煤炭生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积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共同做好压煤村庄搬迁工作。
第二章 搬迁程序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煤炭生产中长期规划,编制压煤村庄搬迁规划。
压煤村庄搬迁规划,由县(区)政府组织论证审查后,送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压煤村庄搬迁规划,由县(区)政府结合煤炭生产企业,适时制定压煤村庄搬迁实施方案,送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唐山市采煤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区)政府发布搬迁公告,组织乡镇政府、村委会及煤炭生产企业成立清点登记工作组,对被搬迁村庄进行清点登记。
1、清点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截止发布搬迁公告时间,被搬迁村庄的户数、人口(以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数据为准);被搬迁房屋(含附属物)的权属、性质、类别、数量、面积等。
2、清点登记须逐户建立台账,经清点登记工作组与户主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公共建筑、设施,由清点登记工作组与村委会共同签字、盖章确认。
3、被搬迁村庄内无合法手续的房屋(含附属物)和搬迁公告发布后新增加的户数、人口、房屋(含附属物),不予清点登记。
第八条 被搬迁村庄新村址选址,由县(区)政府结合煤炭生产企业,按照“不压覆可采煤炭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便于村民生产生活”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共同研究确定。
鼓励和支持被搬迁村庄结合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等方式,进行集中建楼安置。确不具备集中建楼条件的,可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
第九条 新村址选址由县(区)政府及时公示,征求被搬迁村庄村民意见。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区)政府协调、督导煤炭生产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条 被搬迁村庄新村址规划设计,按照“统一规划,功能完善、设施配套、生活舒适、环境优美”的原则,根据当地村民生活水平,由县(区)政府结合煤炭生产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设计方案由县(区)政府及时公示,征求被搬迁村庄村民意见。
第十一条 被搬迁村庄新村址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区)政府结合煤炭生产企业制定搬迁补偿方案,并及时公示,征求被搬迁村庄村民意见。
第十二条 新村址规划设计方案和搬迁补偿方案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区)政府和煤炭生产企业签订压煤村庄搬迁协议,报唐山市采煤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支重办)备案。
第十三条 压煤村庄搬迁资金由煤炭生产企业支付,县(区)政府负责监管使用。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搬迁协议约定,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第十四条 压煤村庄采取集中建楼安置的,由县(区)政府统一组织建设。采取宅基地建房安置的,新村址公共建筑、基础设施,由县(区)政府统一组织建设;村民房屋可依据村民意愿,在符合规划设计的前提下,选择自主建房或统一建房。
第十五条 新村址建成后,由县(区)政府结合煤炭生产企业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后,由县(区)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土地、房产确权手续。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按照搬迁协议约定,按期完成压煤村庄搬迁任务。旧村址占地,由县(区)政府依法依规征收为国有。
第三章 搬迁补偿
第十七条 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坚持“统筹兼顾、政策衔接、因地制宜、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被搬迁村庄村民原有居住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十八条 压煤村庄搬迁补偿方式,采取房屋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村民根据意愿自行选择。
第十九条 采取房屋产权置换方式的,由县(区)政府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搬迁补偿方案,分别对建造或购买的安置房屋和搬迁房屋(含附属物)进行评估,进行产权调换,互找差价。
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由县(区)政府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搬迁补偿方案,根据被搬迁房屋(含附属物)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一次性进行货币补偿,由村民自行安置。
第二十条 为促进压煤村庄顺利搬迁,避免发生遗留矛盾和纠纷,经县(区)政府与煤炭生产企业协商后,由煤炭生产企业拨付县(区)政府一定资金,用于解决搬迁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问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区)政府要严格执行压煤村庄搬迁规划,切实加强煤炭生产企业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压煤村庄未搬迁完毕前,煤炭生产企业不得超前进行煤炭开采,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县(区)政府要设立压煤村庄搬迁资金专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县(区)政府要加强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组织管理,责成监察部门全程介入、审计部门跟踪审计,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县(区)政府和煤炭生产企业要认真落实社会公示制度,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相关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在压煤村庄搬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政府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影响、阻碍搬迁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予以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相关县(区)政府要依据本办法,及时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