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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时间:2009-11-0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邢政办〔2009〕11号
 
桥东区、桥西区、邢台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布局,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障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邢台市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政府令〔2006〕27号)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旧城区和危房改造的意见》(政字〔2008〕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按照程序改造
    城中村改造必须遵循四个步骤:一是制定城中村改造计划。由区(县)政府于上年度11月底前制定,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三改”领导小组审定。二是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方案由村委会负责制定,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通过,报经区(县)政府批准。三是签订城中村改造责任书。由村委会与区(县)政府签订。四是由区(县)政府向市规划部门提出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意见。
    二、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和用地规模
    城中村改造要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合理确定村庄改造用地范围和用地规模,原则上不突破村庄建成区范围和用地规模。市规划、国土和区(县)政府要采用现场踏勘、调查摸底、实际测量等多种形式,搞清村庄实际人口规模、用地面积和拆迁总量。因城市道路、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占用村庄现有用地的,一般通过调剂容积率的办法解决;属于特殊情况确需补偿改造用地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属于非法占地,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三、科学确定容积率
    容积率直接关系到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根据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考虑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绿地、道路的因素,结合已批建规划的具体情况,建成区城中村改造建筑容积率一般不得超过2.6。特殊情况确需超过2.6的,必须由市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城市交通评价,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强化计划管理
    城中村改造要突出重点,实行计划管理。计划安排要坚持“四个围绕”、“四个优先”,即:围绕城市功能的完善、围绕中心城市的环境改善、围绕城建重点工程的实施、围绕主干路网建设;优先改造阻街阻路村庄、优先改造主干道两侧村庄、优先改造已经开始改造又具备条件的村庄、优先改造区片整体开发的村庄。城中村改造计划由区(县)政府制定,报市“三改”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除2009年市区核心区域重点改造的28个村庄和已列入市政府2009年市区城建重点工程的6个村庄(名单附后)之外,城市规划95平方公里建设用地内的村庄要求改造的,由区(县)政府先提出意见,报市“三改”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城市规划95平方公里建设用地以外、规划环城公路以内的村庄改造,先由区(县)政府按照居住区的建设要求组织编制辖区内的村庄空间布局整合规划,上报市规委会审定,严格按照市规委会意见进行居住区改造,不得按照新农村的模式进行改造,规划未批准前,不得进行改造。
    五、坚持高标准规划设计
    城中村改造要按居住区标准进行规划,规划方案要聘请高水平、高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设计;要通过改造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景观,改善居住条件,达到政府、村集体、村民、投资商“四满意”。市规划部门要严格把关,提高质量,不得降低标准,不得放宽条件。重要地段、建设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城中村设计方案必须报市规委会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六、严格村民回迁用房的审批和使用
    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照“人均安置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人均占地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准确确定村民安置用房户数、姓名、面积。市规划部门要依据区(县)政府审批通过的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规划方案中合理确定村民回迁安置用房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认定补偿标准不合理的,有权退回区(县)政府重新审核。市房管部门要严厉查处将村民回迁房按商品房出售的行为,对擅自出售村民回迁用房的村委会、开发单位,市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1年内停止办理其所有工程的审批手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将村民回迁用房出售给非回迁户的,不得办理房产证。对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回迁村民优先办理房产证;对村民安置用房交易的,按《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严格监督和管理
    区(县)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组织实施主体,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凡是城中村改造计划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未经区(县)政府批准和市“三改”办公室备案的,市规划部门不得出具规划条件,不得进行规划方案审查;凡是未与区(县)政府签订城中村改造项目责任书的,市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城中村改造实行分期施工的,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区(县)政府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未出具检查验收意见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批准下期工程建设。
    八、坚决遏制城中村改造违法建设行为
    针对城市周边区域城中村改造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屡禁不止行为,市规划、建设、国土、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大对城中村改造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对违法占地行为,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的同时,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村委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逐级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城中村违法建设的房屋,凡擅自占用道路、管线、广场、绿地、地震监测设施、永久测量标志、高压供电走廊、邮电通讯线路、文化体育场地、水利工程、人防工程、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国家禁止占用的土地进行建设的,要坚决予以拆除;对经市规划部门认定能够保留的建筑物,各执法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队伍,市建设局要严格按《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分办法》进行记录并通报相关部门,按规定停止其参与其他项目建设;区(县)政府和各级职能部门,要大力宣传城中村改造审批的方针政策,营造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浓厚氛围;要坚决遏制借城中村改造名义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
    附件:1.28个村庄名单
          2.28个村庄外列入2009年市区城建重点工程的村庄名单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1:
    28个村庄名单:
    桥东区14个:⑴三义庙(临主干道且已拆迁完毕); ⑵五里铺(临主干道且阻街阻路); ⑶南瓦窑(临主干道且阻街阻路); ⑷申庄(已开始改造且临主干道); ⑸北郭庄(已开始改造、临主干道且阻街阻路); ⑹黄家园(临主干道且已开始拆迁);⑺母家场(临主干道且阻街阻路);⑻拐角村(临主干道且阻街阻路);⑼碾子头(已开始改造且阻街阻路);⑽淮家屯(临主干道且阻街阻路);⑾辛庄(已开始改造且临主干道); ⑿车站村(已开始改造且阻街阻路);⒀西关西口(阻街阻路);⒁牛市新街社区(已开始改造临主干道)。 
    桥西区14个:⑴曹演庄(临主干道); ⑵后炉子(临主干道且阻街阻路); ⑶ 韩演庄(已开始改造、临主干道且阻街阻路); ⑷李演庄(临主干道且已开始拆迁);⑸南小汪(临主干道且已拆迁完毕); ⑹北小汪(临主干道且阻街阻路);⑺百虎(已开始改造、临主干道且阻街阻路); ⑻张家营(已开始改造、临主干道且阻街阻路);⑼北大汪(临主干道且已完成改造,多次上报省); ⑽北大郭(临主干道且阻街阻路); ⑾张东(临主干道且阻街阻路);⑿苗王庄(已开始改造、临主干道且阻街阻路); ⒀孔村(临主干道且阻街阻路);⒁南大汪(已开始改造、临主干道且阻街阻路)。
附件2:
    28个村庄外列入2009年市区城建重点工程的村庄名单:
    桥东区3个:南陈村  新营村  小吴庄
    开发区2个:大梁庄  后晋祠
    邢台县1个:翟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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