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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11-19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有效改善了部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但也要看到,目前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与仍居住在棚户区的群众对改善居住条件的迫切需要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棚户区改造中存在着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一些地方在棚户区改造上过多地算经济账、政绩账,存在着淡化或模糊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这个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倾向。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范围
  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和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等。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界定各类棚户区特别是城市棚户区的具体改造范围,分轻重缓急,优先改造城市建成区内集中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在此基础上,逐步向城市建成区外的规划区延伸。要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好历史优秀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实施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禁止将城市规划区外因工程建设征收搬迁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科学编制规划
  (一)编制改造规划。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要求,进一步核实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包括户数、面积、类型等情况,特别是厘清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的底数,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落实改造项目。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统一规划,连片改造。单栋、小规模的地块,可并入相邻项目一并改造,减少插建,保障城市规划的整体性和可控性。项目规划在考虑居民安置、经济效益平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配建商业网点等,提高项目平衡能力。不能就地平衡的项目要纳入当地整体规划,由政府主导,实现整体平衡。
  (三)完善综合配套。各地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选点布局,要做好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安置住房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三、落实支持政策
  (一)确保用地供应。各地要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以更灵活的方式加强城中村改造,简化城中村土地报批征用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可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以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财政贷款贴息。要充分发挥融资平台的作用,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专项贷款,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融资力度。各地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要利用市场化机制,吸引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
  (三)落实税费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适当减免征收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做好征收补偿
  (一)以人为本,依法征收。严格执行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坚持“先安置、后改造”的原则,不同意征收户达到半数以上,必须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情况修改征收方案。对征收房屋面积过小的,要明确最低面积补偿标准。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二)实行实物与货币安置相结合,鼓励货币化安置。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可搭建棚户区改造居民选购商品房服务平台,通过集体议价、竞价收储商品房等方式,对棚户区改造居民实行货币化安置。鼓励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迁户,可以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五、强化建设管理
  (一)建立快速通道。各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改善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二)加强质量管理。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全面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终身制。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人,建立质量安全书面承诺制度、永久责任标牌制度和房屋建设信息档案制度。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三)提升建设品质。各地要精心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投资决策、计划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工作,以先进设计理念优化小区规划和户型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严格按图施工、按规范标准验收,确保实现施工管理控制目标和建设意图。各地对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土地出让、规划许可中要明确绿色建筑指标要求,推进绿色建筑标准实施。要优化小区综合配套,按规范标准建设小区绿化、文体娱乐、社区管理等服务设施,确保小区内道路、交通、水电、通讯管网等同步建设到位,切实提高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综合质量和品质,实现宜居安居目标。
  (四)加快竣工入住。各地要严格落实年度责任目标,加强竣工分配入住管理。一般情况下,当年开工的18层以下单体住宅,建设周期满2年应竣工交付使用,其中,当年开工的多层单体住宅,建设周期满1年应竣工交付使用;当年开工的19层以上单体住宅,建设周期满3年应竣工交付使用。在加快单体工程建设进度的同时,要加快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实施年度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组织指导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监督资金使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用地供应;林业、农垦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工作;国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编制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他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支持棚户区改造的有关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省审计厅要对棚户区改造计划执行情况实施跟踪审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定期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并限期整改,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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