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
时间:2017-11-0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5日
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申请强制执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公布后,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形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意见,送达被拆迁人,并要求其在30日内作出答复。
在答复期限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单位,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并做好记录。
答复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未作出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意见实施补偿。
第三条 被拆迁人已经依法获得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将有关证据资料通过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土地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申请及相关依据;
(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三)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针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意见,且确定的补偿内容已履行或者已提存的证据;
(五)沟通协商记录材料;
(六)土地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土地主管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上述材料后,经研究认为符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情形的,应当向被拆迁人发出《交出土地通知书》,被拆迁人在《交出土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土地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解;被拆迁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听证。《交出土地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拆迁人。
第五条 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土地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土地主管部门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被拆迁人履行交出土地义务,同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规定对强制执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依法批准;
(二)市、区人民政府和土地主管部门已依法履行征地程序;
(三)被拆迁人已经依法获得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由区人民政府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第七条 征地过程中,已依法获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影响征收工作正常进行,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武政规[2017]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