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区周顶湾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规范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周顶湾片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推进园区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合法权益,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5〕第38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黄冈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黄政规〔2016〕2号)。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通知》(黄政办发〔2015〕51号)。
(四)《黄冈市区棚改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征收与补偿的意见》(黄棚改领文〔2016〕5号)
(五)《黄州旧城区双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实施方案》及其补充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为火车站经济开发区周顶湾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上的合法建筑物,征收房屋建筑范围以红线图为准,面积以实测结果确定。
三、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
坚持“决策民主、程序合法、补偿公平、信息公开”的原则。
四、征收补偿主体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黄州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黄州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房屋征收协调机构:周顶湾片区棚户区项目指挥部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陈策楼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1、补偿方式:黄冈市区周顶湾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住宅房屋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2、补偿内容:征收范围内依法批准许可的建筑物和未逾期的临时建筑物;房屋内装饰装修和房前屋后自种果树、杂树、水沟等;以及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依照本方案给予补偿;征收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性建筑物(养殖、种植业等)经济补偿以评估报告为主。2013年11月13日之后倒塌的农房,当地村委会不允许在原址重新建设的,由征收专班、村组干部进行现场确认地基面积(必须看到倒塌物和屋基脚),评估价格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对有基有梁未建房的,专班人员会同评估公司人员实地勘察,按评估的实际成本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3、征收范围内近几年建的而未经登记的建筑物,应由有关部门和各村实地勘察认定,认定结果由评估公司按具体评估价格给予一定货币补偿。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4、对于临街面的房屋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5、平房、楼房(主体)享受地基补偿;
6、原国有(集体)公房经过变卖后成为私人财产,目前不作为主体房屋(居住、生活),按附属物标准给予补偿;若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则按重置价给予补偿(如购买人有国土、规划、城建等证件需同时上交给指挥部)。
六、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
1、搬迁补助费: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为保证安全,除能移动的物品外,被征收人不得自行破坏房屋结构和门、窗、水、电、房顶等拆除。
2、对于生产性和经营性房屋,按重置成本价予以补偿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倍搬迁补助费(即:20元/ m2)。但必须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载明经营场所。
3、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的房屋主体面积×3元/m2×18个月(被征收户不足100m2按100m2计算,超过360㎡按360㎡计算),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七、安置方案
1、周顶湾还建小区安置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对被征迁户安置。具体价格为:电梯房(多层)1400元/m2,现浇房(多层)1000元/m2,砖混预制房920元/m2。
2、以村为业主集中建设还建房(小区)的,按照拆迁房屋主体面积200元/m2的标准给予小区配套费。
八、奖励
1、自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征迁补偿款三十日内腾空房屋交付验收的,按主体房屋(楼房10000元/栋、平房5000元/栋)一次性奖励。未按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每天递减2%,50天后不享受一次性奖励。
2、被征迁户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总价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3、黄冈化工园新建还建房(含存量房)优先满足征迁户购买。购买面积不超过被征收面积10平方的按征迁价格购买,超过10平方以上部分按1800元/平方购买(不得超过40平方);人均面积不足40平方,经村委会审核,上报征收指挥部审核后,不足部分按1300元/平方购买。电梯房价格不适用上述规定。被征迁户如果购买还建房则视同还建安置,其货币化安置奖励(第六条第2项)则应返还给安置办作前期物业管理费。
九、其它规定
1、未登记的建筑物调查、认定及补偿,由征收专班在所辖村、社区的包干费用中列支。
2、征收范围内的集体资产、房屋、树木、道路、鱼塘、沟渠、桥梁等,以评估报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