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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渊博律师:被拆迁户维权信心所在之2015年行政诉讼法

时间:2018-11-17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为解决行政诉讼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三大难问题,作出了制度上的改变;在立案上,扩大受案范围,延长起诉时限,强制立案登记;在审理上,增加调解制度,强制应诉制度等内容;在执行上,增加拘留行政相关负责人等内容。

被拆迁户维权信心所在之2015年行政诉讼法

 

第一、受案范围的扩大

增加可提起诉讼的情形: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等都纳入了受案范围。

这部法在制度建设上的一个进步,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以受理。

第二、应当登记立案

法院在接受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起诉条件,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被拆迁户维权信心所在之2015年行政诉讼法

 

第三、起诉期延长到“六个月”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四、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这是四中全会精神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和具体化。

第五、复议机关可共同被告

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第六、增加调节制度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被拆迁户维权信心所在之2015年行政诉讼法

 

第七、被起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通过这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缓解官民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第八、可拘留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第九、明确规定要解决行政争议

修改后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一改过去仅注重行政诉讼的监督和救济功能,而忽视其解决纠纷的功能。把解决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目的将为扩大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提供了立法目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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