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石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黄石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抓好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
黄石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方案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电〔2018〕96号)的要求,为顺利启动、稳妥推进我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更新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调整征地补偿标准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二)科学性和客观性原则。在深入调查和科学测算基础上,按照同地同价的要求,合理确定县(市、区)以及不同级别征地补偿标准的差异,做好辖区内征地补偿标准的总体平衡,注意不同行政辖区接边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
(三)程序合法性原则。调整成果要充分征求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意见,严格履行听证、审批、公布及实施程序。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成果要经同级政府同意才能上报。
(四)调整标准合理性原则。调整标准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可承受力以及农民生产和生活实际需要,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调高不调低。
(五)新旧标准合理衔接原则。要对上轮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合理确定调整幅度,防止新、旧征地补偿标准之间差距过大而导致矛盾,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工作内容
以《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对我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更新。本轮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全域区片综合地价,不再保留统一年产值标准。
(一)工作内容
1.制定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方案。
在分析评估上轮征地补偿标准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本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工作内容、组织形式、进度安排与基本要求。
2.制定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技术方案。
(1)科学确定测算方法。主要依据辖区内土地地类、产值、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比较分析近年来征地样点的补偿标准,划分区片并测算综合补偿标准。采用收益还原测算法、征地案例比较测算法和年产值倍数测算法(不得少于两种方法)综合分析测算征地补偿标准。
(2)合理确定调整增幅。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国民生产总值增幅、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生产资料价格指导增幅等经济运行指标,综合考虑周边省、市、县(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及增幅、农产品价格提高幅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高幅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本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幅度。
(3)确保区域内综合平衡。本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程序形成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初步成果,经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征地补偿平均标准控制线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市级成果,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
(4)注意做好与周边接边地区的衔接。各级政府(管委会)在做好市域内接边地区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同时,也要注意与其他省分、省内市(州)接边地区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阳新县要注意与江西省瑞昌市、咸宁市接连地区,大冶市、铁山区、下陆区要注意与鄂州市、咸宁市接边地区,黄石港区要注意与黄冈市接边地区的征地补偿调整平衡工作。
3.履行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的法定程序。此次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必须经听证、评审、报批程序,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最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才能对外公布实施。
(二)工作成果
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技术方案,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形成如下初步成果:
1.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报告;
2.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技术报告;
3.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具体到村);
4.征地补偿标准分布图。
三、工作安排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8年8月30日前)。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方案,启动调整工作,收集准备相关基础资料。
(二)制定调整技术方案(2018年8月底前)。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编制的《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技术方案》,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技术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时间要求等。
(三)初步调整(2018年9底前)。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内外部资料、样点资料调查和收集,依据技术方案对调查收集资料进行量化计算和整理,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编制初步成果报告、表、图等,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四)市级平衡(2018年10月15日前)。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区)上报初步成果进行审核,在市域范围内进行平衡,平衡结果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组织听证(2018年12月15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对我市上报成果进行审查,实施调整和平衡,平衡结果反馈我市后,市国土资源局将省国土资源厅反馈结果下发到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依法依规组织听证,要充分征求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代表的意见。根据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形成正式成果,以县(市、区)政府为单位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六)成果汇总上报(2018年12月底前)。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地上报的成果进行汇总,并征求市发改委、人社、财政、农业、物价等有关部门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形成市级正式成果,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省政府,同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发改、财政、公安、人社、国土、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物价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专班、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时、规范、保质完成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
(二)落实技术支持和工作经费。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技术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要求紧、任务重、环节多,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依法依规选择技术支持单位,协助完成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各地要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落实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顺利完成。
(三)做好宣传引导,防控风险。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社会敏感度高,各地要积极主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认真开展调整成果听证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制定风险防控预案,确保不因补偿标准调整工作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