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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时间:2018-04-2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条例》宣传培训
  5月份作为《条例》宣传月,广泛开展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全市营造贯彻落实《条例》的浓厚氛围。将第二季度确定为《条例》培训季,各地各部门要集中开展培训活动,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培训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培训物业企业、鉴定机构等从业人员,熟悉掌握条例内容,并贯彻落实到管理或从业活动中。要通过政府网站、社区宣传栏、手册资料等方式,宣传条例基本内容,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群众安全使用房屋的责任意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建委、市房产局]
  二、积极履行各自职责
  (一)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
  各级要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城区、开发区要明确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各级要建立由房产、建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等构成的房屋安全监管网络,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监管工作;继续深入开展老旧建筑安全排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黄石市危房监管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建委、市房产局]
  (二)强化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建委、市房产局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要加快《条例》相关配套制度的制订,重点落实房屋安全属地管理、房屋安全联席会议、房屋安全鉴定、应急抢险等相关工作制度;加快建立危险房屋管理信息系统,并与规划、国土、城管等部门建立房屋安全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会同市规划、市城管等部门加强对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的查处,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房产局)
  (三)确保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经费落实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将房屋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和基本仪器设备等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年度计划,保证房屋安全应急处置等工作的需要,并对低收入等特殊困难家庭房屋的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等提供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房产局]
  (四)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安全检查
  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本行业内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房屋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并通报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掌握本行业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状况,对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不得用于居住、转让、出租或者用作生产经营场所;及时处理人民群众涉及《条例》的相关投诉。(责任单位:大冶市、阳新县、市商务委、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运局、市文新广局、市体育局)
  (五)加大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政处罚力度
  多业主住宅房屋以及经营性房屋安全属于公共安全,公安、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加快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实行联合执法。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房屋使用安全行为,应按照从严从重处罚要求,切实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房屋存在安全居住隐患,且房屋产权人未按属地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要求消除隐患,整改到位的,市房产管理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转让网签手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建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房产局]
  三、强化督办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和工作任务分工,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形成上下联动、密切协作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为《条例》正式施行创造良好的条件。各城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于5月10日前将确定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名单报市建委、市房产局登记。《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将纳入市政府重点督办工作范畴,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县(市、区)和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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