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中心城区危险房屋除危排险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实施。
2017年6月23日
中心城区危险房屋除危排险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危险房屋除危排险管理工作,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中心城区危险房屋,是指位于城市东外环、南外环与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围合的范围,以及隆中风景区、普陀堰风景区内,在国有和集体土地上合法建设(办理房屋权属证明或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并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的危险房屋。违法建设房屋不适用于本意见,房屋安全鉴定部门不得为其做出安全鉴定。
二、除危排险方式
危险房屋除危排险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征收危险房屋;二是城区(开发区)建投公司收购危险房屋;三是合法房屋拥有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改造重建。
(一)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征收危险房屋
对已列入征迁改造计划区域的D级危险房屋,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予以征收。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对征迁改造计划区域内的房屋组织调查登记,发现D级危险房屋后,指定相关部门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及时与危险房屋合法拥有人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手续,收回并合理处置危险房屋。
(二)城区(开发区)建投公司收购危险房屋
位于下列区域之一的D级危险房屋,其合法拥有人可向房屋所在城区(开发区)建投公司提出出售要求,城区(开发区)建投公司应及时予以回应:
1.已确定土地收储区域;
2.已批准的城乡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各类绿地等区域;
3.按我市相关政策确定的一级控制区近期重点建设区域;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城区(开发区)建投公司确定对危险房屋予以收购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与危险房屋合法拥有人办理房屋收购手续,收回危险房屋。
城区(开发区)住建(建设)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及时对已收购的房屋组织拆除,并报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危险房屋注销手续。集体土地上D级危险房屋收购补偿后,土地使用权归属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责成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拆除后空地的管理,避免重建和二次补偿。
(三)合法房屋拥有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改造重建
对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D级危险房屋,其合法拥有人可以向市城乡规划部门书面申请改造重建:
1.国有出让或租赁土地,以及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唯一房屋;
2.房屋坐落位置不在城市公用设施规划红线控制区域;
3.房屋座落位置未纳入城市征迁改造计划区域;
4.房屋座落位置未纳入政府收储土地区域。
市城乡规划部门同意改造重建的,危险房屋合法拥有人应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房屋改造重建应在原合法土地范围内,按原合法建筑用途,不突破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满足消防要求和使用安全,处理好相邻关系。对房屋改造重建超过原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批准技术指标的,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违建部分组织拆除。
三、相关责任
合法房屋拥有人是房屋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房屋,合法房屋拥有人应当及时疏解人员,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及时对危险房屋进行除危排险。合法房屋拥有人对房屋有险不查、损坏不修,或者未对已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采取除危排险措施,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危险房屋除危排险管理工作责任主体,要加强对辖区内危险房屋的除危排险管理。
城区(开发区)住建(建设)、规划、土地、建投公司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做好危险房屋除危排险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除危排险的检查督促,迅速采取得力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城区(开发区)城管、规划、土地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应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加强对危险房屋改造重建工作监管,杜绝突破规划建设行为。
在危险房屋除危排险管理工作中,相关管理单位和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房屋使用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