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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出台 被征地农民将获养老保险补偿

时间:2018-11-2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市政府日前印发《荆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政府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让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
  被征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近年来,我市城镇化进程较快,每年有大量重点项目工程上马,被征地农民增长较快。被征地农民未建养老保险补偿机制,未规范参保办法,已是养老保险制度的短板。
  补偿标准:不低于农民可支配收入3倍
  《办法》规定,补偿对象必须是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荆门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60周岁以下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在《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被征地时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先保后征:补偿资金未到位不审批征地项目
  根据规定,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办法。征地报批前,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情况,以及财政部门提供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出具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金未落实的征地项目,县级人民政府不得申报。
  征地项目在依法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人社部门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戴永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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