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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11-09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门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
 
  荆门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有关要求,积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购买服务遵循政府主导、规范操作,量力而行、有序开展,创新机制、强化绩效,竞争择优、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购买和承接主体
  第三条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四条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五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备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机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或融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七条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棚户区改造规划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定。
  第八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计划经政府审定后,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第九条购买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一)只能从唯一承接主体处采购的;
  (二)必须保证原有棚改区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由原承接主体承建,且新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原棚户区改造合同金额10%的。
  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购买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示,并将公示情况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购买主体、棚户区改造项目名称和内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选定的承接主体名称、地址;公示的期限;购买主体、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反馈购买主体。购买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第十条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严禁转包。
  第十一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购买服务工作台账,实施规范的会计核算,并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后将验收报告报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资金和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通过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争取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予以解决。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购买服务年度预算,根据合同执行情况向承接主体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棚户区改造工作按照市级统筹、封闭运行、分区算账、综合平衡的原则,中心城区通过平台公司融资施行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区分别负责项目申报、购买和资金平衡等工作,对跨区域的重大项目实行市级统筹、综合平衡。各级财政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分年度纳入财政预算。以市政府名义统一申报贷款用于各县(市、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各县(市、区)政府应向市政府作出还款承诺,不能按时还款时,市财政直接划扣。
  第十四条加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绩效管理,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各地、各部门要把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要立足实际,完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各地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住房保障部门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购买服务资金管理细则、操作规程、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购买服务目录,并加强资金监管。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建立购买服务内控制度,编制购买服务需求、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公开购买服务信息,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各相关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审计部门要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征地拆迁、货币化补偿等资金实施审计监督。对截留、挪用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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