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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时间:2015-11-0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荆房征委〔2015〕1号
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行为,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化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和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设文〔2015〕8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荆门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
  2015年10月15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进程,有效规范安置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设文〔201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一)被征收人自主安置,指政府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
  (二)政府统购房源安置,指政府集中统购普通商品房提供给被征收人选择安置。
  (三)政府搭桥被征收人团购商品房安置,指政府搭建交易平台,为被征收人通过市场选购商品房提供帮助,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开发企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严格遵守征收补偿程序。
  第五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应在尊重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鼓励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
  第六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七条 政府统购房源和搭桥团购商品房安置,政府确定的实施单位应采取前期调查摸底、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了解被征收人的意愿,摸清被征收人基本需求,统筹考虑房源的区位、房型、面积、价格、装修、配套、入住时间等条件,满足被征收人多方面的需求。
  第八条 政府统购房源和搭桥团购商品房安置房源,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144㎡范围内;
  (二)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备案证;
  (三)报建手续齐全,工程质量合格,满足基本使用需求,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
  (四)已经竣工的房屋应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
  (五)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且近3年开发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企业资信等级为A级以上。
  第九条 安置房的统购价格和团购价格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同品质在售普通商品房销售均价。
  第十条 货币化安置各个环节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运行,保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三章  运作程序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自主安置的货币化补偿严格执行《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普通商品房安置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以下采购程序。
  (一)拟定方案。各区政府(管委会)明确的安置房统购专班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拟定安置房采购方案,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市(区)政府审核;
  (二)开展采购。安置房采购方案审核同意后,区财政、房屋征收等部门按政府采购程序开展采购工作,明确安置房源区位、房屋套数、户型面积、采购价格等,并按照程序报市(区)政府确定。
  (三)锁定房源。安置房源采购工作结束后,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采购确认文件,房屋征收部门与开发企业签订安置房预订合同,对以下事项作出约定:所购安置房的基本情况、套数与面积、拟购价格、安置房建设标准、房款支付时间、安置房质量要求、交付使用时间等。合同签订后,房屋征收部门和开发企业持预订合同到市房管部门办理安置房备案手续,锁定房源。锁定房源的控管期限一般与征收项目签约期限一致。
  (四)选房安置。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方法从锁定的房源选房,并与房屋征收部门、开发企业签订三方安置协议。
  (五)付款结算。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补偿协议和三方安置协议,与被征收人结算征收补偿差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被征收人实际选购情况及三方安置协议,结算购房款。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安置房预订合同支付购房款,并合理控制支付进度,确保居民得到及时、妥善安置。
  第十三条 政府搭桥团购商品房安置,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区(管委会)确定的实施主体调查摸底,充分摸清被征收人基本需求,包括安置房源的区位、房型、面积、价格、配套、入住时间等条件,拟定团购方案,报同级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二)实施主体根据团购方案,发布团购安置房公告,接受开发企业申请,并对开发企业和安置房源进行资格审查。
  (三)按照上述条件确定房源和相应的开发企业后,实施主体与开发企业在当地房管部门公布的当期在售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销售均价的基础上,采取公开竞价、议价等方式,以折扣优惠比例、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等多种形式确定购买价格。
  (四)实施主体通过开发企业现场巡展、举办专题房交会等方式搭建平台,组织被征收人与具备合适房源的开发企业进行对接,提供合适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签订购房合同。
  (五)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政府直接向开发企业支付购房款,以抵扣被征收人安置补偿费用,购房款与安置补偿费用的差额由政府、开发企业或被征收人按事前协议予以结算或支付。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可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2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办理契税免征手续时,需提供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将普通商品住房出售给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的,按照出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第十七条 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入年度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同等享受各级资金补助和国家开发银行优惠贷款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将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改安置房的,应依法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变更土地出让合同。对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房的,要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土地分摊、地价款核算等事项。
  第五章  部门责任
  第十九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情况,拟定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房管部门应畅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信息渠道,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监管,为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为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选购安置房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划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对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对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补偿安置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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