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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4〕48号)

时间:2014-11-0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整合住房保障资源,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率,推进保障性住房专业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和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中心城区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以下简称“两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房源统一管理
    按照“统筹实施,市场租金,差异核减,机构运营,信息公开,稳步推进”的原则,已建成的廉租住房将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行“两房”并轨运行。政府投资筹措(含新建、改建、配建、收购、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其产权单位管理,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辖区政府进行监督管理。
    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两房”并轨后,中央、省、市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和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统一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含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
    三、强化准入资格管理
    “两房”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含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荆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政府投资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无房新就业职工;在荆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主要由用人单位通过自筹自建社会类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保障。
    政府投资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且在本市常年居住,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区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在市中心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国有直管公房和单位公有住房。
    (二)新就业职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全日制学校毕业,毕业未满5年,工作1年以上,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在市中心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国有直管公房和单位公有住房。
    政府投资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要严格执行“四审两公示”制度,即社区居委会或用工单位受理,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区民政部门审核收入条件,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住房条件,市住房保障中心复审公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负责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履行审核职责,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公平、公开、公正。
    社会投资(含各类企业和有关机构)建设的面向社会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准后实施;企业面向本单位职工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自行制定配租方案,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
    四、加强使用与退出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进一步完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资格复核工作,对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同时,应按规定调整租金。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或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五、执行市场差别化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对已入住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同期内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其租金水平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统一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对于新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予以核定。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分层次予以租金核减: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0%收取;
    (二)低收入家庭,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
    (三)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六、推行运营规范化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依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管理,逐步推行社会化物业管理。政府投资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明确具体的管理和运营单位,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类企业和有关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由投资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并承担所需运营管理、房屋维修及物业服务等费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应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按物价部门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承租人应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荆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房屋及附属设施使用押金、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七、推进保障信息公开
    “两房”并轨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全面公开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房源信息、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强组织领导
    市住建、民政、公安、工商、税务、房产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强联动,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各区要结合工作实际,明确住房保障工作部门,强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责任,充实基层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扎实有效推进“两房”并轨运行的各项工作。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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