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五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4-11-0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立城优城”战略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五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贯彻“立城优城”战略部署,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确保居民住房条件逐步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品质不断提升。
二、改造范围和方式
(一)改造范围。按照科学规划、分类改造的原则实施五城区棚户区改造。根据实际情况将五城区范围内棚户区大致分为四类:
1.Ⅰ类:项目地块为绿地、公建配套用地,或者地块内现有房屋经鉴定为影响安全必须拆除的危房居住区及其他建筑物。
2.Ⅱ类:项目地块内房屋系平房或低层住宅,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住房不成套,使用功能或配套设施不齐全,卫生环境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的居住区(含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及其他建筑物。
3.Ⅲ类:项目地块内房屋建筑标准较低,配套设施不完善,基础设施落后,居住环境差的城镇旧住宅区及其他建筑物。
4.IV类: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改造范围。
严禁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改造方式。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因地制宜,采取拆旧建新、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实施,要最大限度地保持并维护城市空间形态和传统风貌特色,避免大拆大建。对危房集中、但不具备搬迁改造条件的,通过实施改建,调整区域内平面布局,完善、提高房屋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三、目标任务
根据中央、省计划及我市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改造方式相结合,区分轻重缓急,实施分类改造,按照Ⅰ类、Ⅱ类、Ⅲ类顺序优先的原则,全面推进五城区棚户区改造。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统计分类、改造成本测算等工作,按要求形成本辖区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实施计划方案报市房管局。市房管局编制完成《成都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实施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实施。
四、运行机制
(一)分类实施。各区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按照《成都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实施规划》实施改造工作。
优先改造Ⅰ类棚户区项目,开展对改造范围内居民改造意愿的调查工作,成熟一个,改造一个。改造工作由市房管局牵头组织实施,市房管局下属单位市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作为融资主体,改造亏损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
具备改造条件的Ⅱ类、Ⅲ类棚户区项目由各区政府统筹组织实施,盈亏由各区政府自行统筹承担,但融资成本不得高于金融机构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利息。市房管局商各区政府实施并提供融资支持的棚户区项目,确有收益的,由市住保中心按不高于土地收益的50%分成或按投资年回报率不高于实际投资金额的10%获得投资回报,专项用于弥补Ⅰ类棚户区项目改造亏损。
由市住保中心融资实施的棚户区项目,改造完成后的土地配置给市住保中心,经营性用地上市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配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办发〔2013〕62号)的规定执行;属于公建配套用地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实施建设。
(二)加强融资。市房管局要切实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等金融机构的联系沟通,积极争取棚户区改造融资贷款支持。根据实施进度,由市财政按预算安排5亿元资金,各区政府各安排1亿元资金,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市住保中心。市住保中心的存量资产可转化为单位注册资本金,以扩大融资力度。
由市住保中心融资实施的棚户区项目,市国土局应当按照项目融资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除应当纳入项目改造成本的费用外,市住保中心按不高于补偿安置费用总额0.5%的标准支付各责任主体工作经费。
棚户区改造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管理,专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五、支持政策
(一)财税政策。市、区两级财政在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加大财政统筹力度,调整支出结构,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改造支出。在充分考虑棚户区存量和各区财政状况的条件下,按照既有政策集中使用的原则,中央、省棚改资金补贴向重点项目倾斜。
棚户区改造整理出来的土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地,其土地出让价款返还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五城区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成委发〔2010〕4号)规定执行。
各区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及市属国有公司的剩余房源,可按规定转为安置用房。安置房、公建配套、基础设施等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新建安置房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执行。
(二)用地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土地置换的,在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内按照公平原则,经协商可采取等价置换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的方式进行处置。安置房用地应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三)规划政策。五城区的Ⅰ类、Ⅱ类棚户区,原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二类住宅用地,并属于第三分区的,容积率按4.0执行,其他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在制定实施规划时,改造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应当进行优化设计,在符合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可采取叠建的方式。
(四)住房保障。改造范围内居民原私有住宅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不低于48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免收48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可凭房屋补偿协议再新购普通商品住房,货币补偿款按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凭房屋补偿协议购买一套限价商品房,但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实施改建的项目,原有房屋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改建后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得高于22平方米。对改建和增加的建筑面积,由市房管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等部门配合制定改建审批程序。各部门按程序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五)征收补偿。充分尊重群众改造意愿,优先安排资金对改造意愿强烈、基础设施落后的区域进行改造,改造范围内居民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比例达到95%,方可组织实施。
各区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通知》(成办发〔2013〕57号)规定的标准和执行办法制定补偿方案,不得增减补偿项目,不得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补偿方案应当经市房管局审查确定后方可公布实施。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统筹协调。成立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房管、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为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政策措施,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审批棚户区改造的计划和方案,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市房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区政府和市级成员单位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为有力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提供保障。
(二)明确工作责任。市房管局作为五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项目改造中补偿方案的审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标准规范,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序推进。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到位、资金到位、规划到位、供地到位、监管到位。各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措施。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目督、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实施进度滞后、任务未完成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追究责任。市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审计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北改片区的计划和政策按北改已确定的办法执行,市房管局可以参照此办法参与提供支持。其他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如需市住保中心代为融资,在满足贷款条件并具备足额抵押物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后,可纳入市住保中心融资改造项目范围实施,并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