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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3-11-0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办[201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发展,规范规划行政审批行为,全面提升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2〕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第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建成川渝鄂陕结合部区域中心城市的发展定位,认真组织实施规划管理各项工作,持续推动我市“两化”互动发展进程,实现科学发展,建设幸福达州。

  二、工作重点

  (一)严守程序,依法编制城乡规划

  1.切实维护规划权威。严格执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坚决禁止越级编制、越权审批、超越程序等行为。未经批准和公布的城市总体规划、违法编制审批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并充分体现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加强控详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控详规划编制的依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快秦巴新区、河市产业配套区、物流园区、长田坝新区控详规划编制。各县(市、区)要加快提高控详规划的覆盖率,尽快实现近期建设控详规划全覆盖。优先安排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科学确定近期建设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强化对“四线”的控制。

  3.搞好项目规划设计。在满足城镇控详规划的前提下,认真组织涉及城镇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主干道两侧等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地块的修详规划编制,积极开展城市设计,完善城镇配套设施,提升城镇综合能效。

  4.注重实现“多规融合”。城乡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积极促进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等各类专业、专项规划衔接,协调建设发展,增强城镇的综合承载能力。万源市、宣汉县相关规划的制定,要与国家、省关于秦巴山区连片扶贫攻坚的规划和政策有机衔接。

  5.完善论证公示制度。城乡规划和重大专业、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要依法进行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批准后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二)加强管理,推进城乡规划规范实施

  1.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是各项建设活动的依据,各项建设活动必须在城乡规划的指导下实施。没有编制控详规划或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报批。达州市中心城区(含纳入规划的乡镇)由市统一规划管理。

  2.严格“一书两证”制度。加强对办理“一书两证”要件的审查,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加强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科学选址和布局,做到与达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各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相符合。加强对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的监管,凡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审批在开辟“绿色通道”的同时,要对其规划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3.严格执行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执行必须严格遵守控详规划,没有控详规划的地块不得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的规定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应清晰明确。

  4.严格规划验收管理。加强工程竣工规划核查验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现场检查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符合性,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坚决不予验收。

  5.严格规委会议事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严格执行《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健全完善规委会工作制度,切实提高规委会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变更应提交规委会审议,规委会应对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坚实保证。

  (三)强化督查,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1.加强规划实施的检查。相关责任机关应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督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完善各项制度和监管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对违反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作出的行政许可要坚决予以纠正,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2.加强规划调整的检查。经依法审批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城乡规划符合法定修改条件的,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报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因公众利益确需修改的,应由相关责任主体依法组织修改。

  3.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要加强建设过程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制止、依法查处,尤其要及时纠正在规划控制区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加强对临时建筑临时设施的审批和监管,对违规、违法建设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加强村镇规划管理,推进示范工程建设

  1.大力推进新村建设。各县(市、区)要以创建全省非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示范区为统领,按照“三打破、三提高”的要求,加大水、电、路、垃圾收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突出川东民居特色。

  2.抓好村镇规划编制。加强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编制,统筹推进城乡建设。继续开展“新村规划大会战”活动,积极开展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完成各县(市、区)镇、乡总体规划编制和行政村的新村规划编制,规划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镇要按城市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3.健全管理体制。各县(市、区)要切实解决当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的职能职责,落实机构和人员编制,充实工作人员,增强规划建设管理综合能力。各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强化对村镇规划执行的监督检查。

  4.规范项目审批。维护村镇规划的严肃性,依法推进村镇规划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行政审批,严禁不按法定程序或违反镇、乡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调整变更规划条件。对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建设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5.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各县(市、区)要将村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村镇规划工作顺利开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管理目标考核。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的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与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签订城乡规划管理目标责任书。城市新区、开发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考核。

  (二)加强规划管理效能监督。强化城乡规划工作效能监督,重点检查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实施和行政审批情况,切实纠正无规划建设、违规建设和规划管理中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等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严格问责。建立动态监督机制,按照统一标准、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快建成城乡规划管理系统,积极推行“阳光规划”。

  (三)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注重加强规划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着力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管理精的规划管理队伍。配齐配强乡村规划师,切实提升镇乡规划管理水平。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本实施意见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实施意见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新规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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