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时间: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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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二重、东电、东汽:
《德阳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八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
德阳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规定,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前,对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预防的行为。
第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审批、实施的前置条件和必备程序,未经评估的重大事项不上会、不决策、不审批、不实施。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评尽评,科学合法。凡是按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必须评估,未经评估的不决策、不出台、不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规范性程序开展。
(二)全面研判,公开公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科学客观评估,准确把握人民群众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的平衡点,准确研判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做到评估结论客观准确。
(三)属地管理,权责统一。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和归口评估的要求,负责主管领域、行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四)效果显现,统筹兼顾。把评估结论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统筹考虑发展与稳定、整体与局部以及各方利益关联群体的关系,审慎作出决策,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稳定风险,达到良好的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经费和评估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二、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涉及职工分流或者职工利益变动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拆迁和职工收入分配制度等重大事项;涉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事项;
(二)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政策等重大调整;水、电、燃气、教育、医疗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
(三)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涉及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涉及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及方案调整,组织开展蓄水验收,以及涉及人数多、关系移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敏感问题等事项;
(五)涉及行政区划重大调整;
(六)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建设项目等;
(七)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八)各部门负责领域内的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
第七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应当包括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安全性评估、可行性评估、可控性评估等。
(一)合法性评估应当包括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合理性评估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现实利益、长远利益和合法权益。
(三)安全性评估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存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隐患。
(四)可行性评估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方案、实施物质条件、实施时机等是否符合地区、行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
(五)可控性评估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及其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等。
(六)其他应当进行评估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点。
三、主体和程序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决策主体、评估主体、实施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一)成立德阳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稳定工作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或联系的副秘书长,市委维稳办、市委群工部、市法制办等市委维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维稳办,市委维稳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督办全市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风险评估意见报市委、市政府,为市委市政府实施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参考。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按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全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联络,指导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权限,落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及时收集各部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材料,做好领导小组审核意见的汇总整理、报告报送、督办反馈等工作。
各地应当参照成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政府相关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负责涉及本部门(单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涉及本部门(单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工作。
(二)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决策主体。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评估主体。
(四)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实施主体。
第九条 评估主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者专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通过竞争方式择优确定中介组织,并依法签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评估内容、程序、经费、违约责任等,并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条 中介组织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能力和人员;
(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评估主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一)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内容,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二)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可以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网络舆情、听证会、公示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
(三)根据相关信息对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确定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类别、概率、范围等;
(四)根据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制定预防措施;
(五)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和预防措施确定社会稳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
(六)根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确定可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评估结论;
(七)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基本情况、评估过程及方法、评估内容、分析论证、预防措施、风险等级和评估结论等内容。
(八)对于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评估主体应当对评估报告的结果进行审查后做出书面认定。
第十二条 决策主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按照法定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
第十三条 暂缓实施、不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主体重新决策时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对决定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主体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五条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高效快捷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本细则规定范围内,对于涉及区域面较窄,涉及人员较少,敏感范围较小、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影响的行政决策、群众性活动、项目事项以及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性事项,可按照《德阳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简易程序》的要求,参照《项目(行政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简易程序参考模板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宜事先公开的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尽可能地收集、掌握情况,对各方可能提出的意见、诉求进行梳理、分析、评估。
四、评估结果运用及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决策主体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于没有报送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决策机关不得决策,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发改部门不得立项,实施单位不得实施。对于评估报告认定决策事项没有稳定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存在较小稳定风险的,在预先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后,可以作出决策;存在较大稳定风险的,应暂缓作出决策,并要求提出决策建议的部门(单位)修改完善决策方案,经再次组织评估确认风险等级降低的,可以作出决策;存在重大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八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因素或者发生社会稳定风险事件时,实施主体应当根据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无法有效化解时,决策主体应当及时作出暂缓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决定。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实施完成后,评估主体应当建立评估档案,检查评估效果,总结评估经验,改进评估工作。
五、责任查究
第二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形,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决策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决定前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二)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因素或者发生社会稳定风险事件,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无法有效化解时,未及时作出暂缓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决定的;
(三)暂缓实施、不实施或者终止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重新决策时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评估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细则规定评估程序、内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二)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通过竞争方式择优确定中介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四)未对中介组织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实施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因素或者发生社会稳定风险事件时,未根据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将中介组织和参与人员信息记入征信系统;引发社会稳定风险事件的,中介组织和参与人员被记入征信系统之日起不得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挤占、骗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费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由同级党委政府维稳工作部门提出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调查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导协调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调研、综合协调、业务培训、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和目标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我市中介组织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收费指导标准遵照《四川省定价目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我市行政区域地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参照《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及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级部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事项明细表
2.德阳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简易程序
3.项目(行政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简易程序参考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