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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9-11-0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要,加快城乡经济发展,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生活和老有所养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等规定精神,本着以土地换保障、变安置为参保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4年1月1日后,广安市行政区域内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征用办理农转非手续且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理农转非手续时,年满18周岁以上且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征地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费率为20%。具体缴费办法是:对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35周岁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由征地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每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对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35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由征地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尚未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期间,可由参保人员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办理农转非手续时,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第四条 2006年1月1日前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帐户;2006年1月1日后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个人帐户。
  第五条 对于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且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到达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次月起,按规定标准发给其基本养老金。
  第六条 未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死亡或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帐户余额及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七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调整。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死亡后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并按规定标准支付丧葬费。
  第八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手续由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第九条 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符合参保条件且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可按城镇自由职业者参保的有关规定办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员自己承担。
  第十条 被征地人员坚持货币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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