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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针对违法征地、占地加大执法力度重

时间:2018-08-2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最近几年中,全国大力发展城乡一体化,农村土地逐渐减少,平均每天灭失掉一个村庄,这里就出现了严重违法占地、征地等行为,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大肆侵占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而补偿少得可怜,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未上等诸多问题。基于此国土资源部针对违法征地、占地加大执法力度重拳出击。其出台《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国土资源部针对违法征地、占地加大执法力度重拳出击!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明确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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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止违法行为;

3、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4、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

规定中指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

(一)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

(四)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五)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六)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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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执法监督职责,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

(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五)对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关措施;

(六)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暂停办理其与该行为有关的审批或者登记发证手续;

(七)对执法监督中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未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地区,其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八)执法监督中发现有地区存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苗头性或者倾向性问题,可以向该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反馈,提出执法监督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违法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造成耕地大量破坏,或者非法采出矿产品价值数额巨大的;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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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已经立案查处,依法应当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行政纪律或者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篡改案件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的焦点在于针对相关主管部门及人员的问责、追责和处罚。之前的老百姓反映举报不能很好落实,有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违法查处鸟无音讯。此规定的出台解决了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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