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大比例尺图实测和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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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大比例尺图实测和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确保土地制度改革顺利开展,保障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土地地籍调查,特别是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大比例尺图实测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大比例尺图实测和确权登记工作的必要性
2009年以来,我市全面启动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由于诸多原因,确权登记工作还缺乏精准的调查图件和面积支撑,特别是各地均未开展大比例尺(1:500或1:1000)数字化实测宗地图工作并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数据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明确提出要搞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大比例尺图实测和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明晰土地产权的需要。没有准确清晰的面积和界址,土地确权工作就没有根本。精确界定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是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重要手段,也是进行农村土地产权登记发证的首要步骤、基础工作和重要依据。
(二)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以土地产权为依托。通过实测宗地图和确权发证,将土地使用权细化落实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利于土地权能的充分发挥和保障改革有序推进。
(三)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需要。通过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大比例尺图实测,全面掌握全市农村每一宗土地的产权基本信息状况,为深化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支撑,为即将进行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及工作步骤
(一)总体目标。在原已进行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基础上,全面开展全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籍调查,查清每一宗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情况,确保2015年前全面完成我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信息化管理,为扩大权能、提高农民收益提供社会化服务支持,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全面开展权属调查;采用全解析法进行地籍测量;建立覆盖辖区全域范围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库;编制1:500宗地图和地籍图;完成宗地代码编制工作;颁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三)工作步骤。
1.2014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辖区地籍调查实施方案编制,确定采用大比例尺解析法进行地籍测量的具体方法步骤、技术路线和实施队伍。
2.2014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权属调查,查清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情况。
3.2015年10月底前,根据权属调查情况,完成全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的地籍要素测量,完成地籍测量和宗地代码编制。
4.2015年11月底前,完成覆盖所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的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完成宗地图和地籍图编制。同步完成所有可发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可发证宗地发证率达95%以上。
5.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发证工作验收。
三、工作原则
(一)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各地要以实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大比例尺图实测和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为基本目标进行统筹安排,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水平、用地需求及财政能力,因地制宜,有计划、分步骤、分区域制定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的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法,加快推进。
(二)坚持原则,依法确权。要严格执行中、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把登记发证关口。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对存在权属争议、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权属来源证明、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以及不符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规定、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等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发证。在确权登记过程中,要坚持一个口径,一把尺子量到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统一标准,确保质量。依据《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和省市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认真执行统一的技术路线、方法、工作流程和成果汇交标准。同时,全面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严把质量关,确保成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政府成立市农村集体土地大比例尺图实测和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做好统筹协调、督导检查、指导服务等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园区管委会作为本辖区第一责任主体,也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好工作组织实施和技术保障;各级发改、财政、住建、农业、林业、水利、公安、监察、民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组织要充分发挥联系组织群众作用,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广泛宣传,提升能力。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地籍调查的重要意义,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提高全社会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要积极引导建立社会化地籍调查中介机构,提高农村地籍调查效率和规范化水平,逐步建立市场化地籍调查工作机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地籍调查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地籍调查业务培训,逐步建立地籍调查人员学习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执行政策、履行职责能力。
(三)强化保障,加强督查。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和《关于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4〕16号)等文件精神,将开展工作所必须的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并将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区市县予以通报。 凡未按时按阶段要求完成实测发证工作的,实行问责追究。
附件:广安市农村集体土地大比例尺图实测和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
附件
广安市农村集体土地大比例尺图实测和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一、技术方法和工作步骤
(一)技术方法。
围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大比例尺图实测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实际情况,我市采用解析法实地测制1:500比例尺的调查底图,逐宗地开展权属调查,并根据权属调查结果使用全解析法测量各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和间距,按照实测的数据建立数据库。
(二)前期准备工作。
1. 成立机构。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广安市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大比例尺图实测和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农村宅基地、集体建用地使用权大比例尺图实测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市政府副市长席世洪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李胤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于市国土资源局,由李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林华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土地地籍调查大比例尺图实测和确权登记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园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工作班子,保障工作经费,具体抓好本辖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大比例尺图实测和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宣传发动等工作。
2. 资料准备。收集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影像、近年来土地变更调查的影像。收集原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历史确权登记发证资料。主要包括:原发证的宗地档案、编制的地籍图件及相关的政策文件。
3.技术培训。各区县市、园区要组织负责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大比例尺图实测和确权登记发证具体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省市举办的实用操作技术、政策法规、项目管理和质量保障等方面的业务技术培训。
(三)权属调查底图制作。
按照地籍测量的规程规范,采用解析法实地测量开展权属调查区域的主要地形要素,包括:建筑物、道路、水系等。可根据需要测量一定的地貌。根据测量数据,按照国家相应比例尺的地图图示表示相应的要素,编制权属调查底图。
(四)权属调查。
通过逐宗地的现场指界、调查,查清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名称、权属性质及来源、座落、宗地四至界限、土地用途等情况,实地绘制宗地草图,编制宗地代码,填写地籍调查表。
(五)地籍要素测量。
采用全野外解析法进行测量,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
(六)数据库建设。
按照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组织建设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对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形成的成果,包括图形数据、宗地属性,影像以及登记发证的各种表、卡、册等数据信息进行集中管理,满足日常业务需要及管理需求。
(七)图件编制。
根据地籍图、宗地图编制要求,在数据库的基础上,采用数据库管理软件辅助制图功能,按照规定的样式编制地籍图、宗地图和地籍索引图,满足登记发证和日常管理的要求。
(八)登记发证。
对满足登记发证条件的宗地,按照土地登记程序和要求,依法进行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九)成果检查验收。
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大比例尺图实测和确权登记发证形成的成果,需由市土地调查确权办组织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验收方式和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发文明确。
二、主要成果资料
(一)文字成果。
1. 实施方案。
2. 技术设计书或技术方案。
3. 工作报告。
4. 技术报告。
(二)地籍调查成果。
1. 地籍调查工作底图。
2. 地籍图。
3. 地籍调查外业记录手簿。
4. 地籍控制测量原始记录与平差资料。
5. 地籍测量原始记录。
6. 地籍调查表册。
7. 各级质量控制检查记录资料。
(三)数据成果。
1. 数据库成果。
2. 界址点坐标数据。
3. 土地分类面积统计汇总数据。
(四)土地登记档案成果。
1. 土地登记申请书。
2. 土地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
4. 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书。
5. 建设用地批文、《建设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规划定点红线图、规划总平面图。
7. 地籍调查表、宗地草图、宗地图。
8. 土地登记审批表。
9. 土地登记发证公告。
10. 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卡、土地证书复印件等。
三、相关政策规定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量大、面广,历史遗留问题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依法有序开展工作。
(一)宅基地的登记必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标准。
(二)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后来一直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实际使用占地面积进行登记。
(三)1982《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只能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对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部分,可以在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但如果超过面积部分原来己经政府罚款等处理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四)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可在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的面积。
(五)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但至今闲置的宅基地,凡已满二年未建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农户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批准,待房屋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依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六)农村户口人员增减问题。由于死亡、农转非、婚嫁等原因人口减少的农户,按当时新建房屋批准时在册户口人数为准核定宅基地使用面积。由于婚娶、出生等原因人口增加的农户,以现在在册登记人口为准核定宅基地使用面积。
(七)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精神,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八)对已经发生转让且受让人在本村有户口的,依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发证;对已经发生转让但受让人在本村无户口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九)由于体制改革引起乡镇撤并和行政村撤并等原因.原已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名称发生变化的,在本次宅基地登记中,按“一户一宅”标准统一办理变更登记,重新核发宅基地使用权证。
(十)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形成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区分不清时,要严格按照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在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性质后,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严禁在国有土地上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在集体土地上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