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11-0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加强农村村民占地建房管理,遏制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和控制
(一)严格执行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完善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村民居住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定纳入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并按照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
(二)禁止乱占耕地。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农村村民建房原则上应在原址改(扩)建,确需新建的,要充分挖掘现有村庄用地潜力,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空闲地进行旧房改造,引导村民住宅建设逐步向规划的农民新村建设点集中,并与村庄改造、土地整理、文化旅游经济相结合,鼓励适度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三)坚持“一户一宅”。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宅基地”的政策。经批准迁建住宅的农村村民,在批准新宅基地前,应将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交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新建住宅竣工后,建房户须自动拆除旧房,将原宅基地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复垦的,由建房户负责复垦。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建房有关规定
(一)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建房占地面积为人均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
(二)严格审查占地建房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
1.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均无住房的可申请新建房屋;
2.原住房位于地质灾害易发或原住房属危房的可申请迁建房屋;
3.原住房属危房的可申请改建房屋;
4.家庭原住房面积未达到该户人均宅基地标准的,可申请扩建房屋;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建房申请:
1. 出售、出租住房后现申请宅基地的;
2. 不以户籍人口一次性申报宅基地的;
3. 违法违规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4. 拒不将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交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的;
5. 其他不符合建房申请的。
申请建房区域位于下列法律法规禁止建房区域的,不得批准村民建房。
1.规划道路红线内地段;
2.规划近期改造建设区域;
3.埋设地下通讯、电缆、燃气、供排水管线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区域;
4.园林绿化用地;
5.内河岸沟渠及城镇防洪、排水控制区域,江河常年行洪线以下;
6.水库、塘堰、堤防、公路等用地控制区域;
7.严重污染及易燃、易爆控制区;
8.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
9.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10.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三)明确建房人口计算范围。
1.常住人口属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的,纳入建房人口计算范围;
2.现役义务兵和上士(含上士)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纳入建房人口计算范围。
(四)申报建房用地所需资料。
农村村民占地建房应备齐以下资料:
1.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等;
2.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半数以上参会人员签字同意的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
3.农户建房选址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按规定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位于乡、村规划区内的,按规定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涉及农用地转用报市政府审批的应备齐以下资料:
1.区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的请示;
2.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呈报的农村村民建设农用地转用和补充耕地花名表。
新农村建设农用地转用除提供以上两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区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新农村建设选址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新农村建设的集体决策意见或会议记录复印件;
3.新农村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规划审查图及平面布局图;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三、严格审批程序
(一)建房申请。
农村村民符合建房条件需建设住房的,由建房户向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经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并在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布后,报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审核。
(二)现场踏勘。
国土资源所受理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协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对其选址进行实地踏勘,并签署明确意见后将《审批表》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三)审核报批。
乡(镇)人民政府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由国土资源所作出书面不予受理的说明,将《审批表》退回申请人。审核同意后,国土资源所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县(区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县(区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国土资源所上报的《审批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区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后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程序以批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县区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户建房占地农用地转用请示》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批后实施。
国土资源所应当在收到上级批准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建房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进行现场定点放线,做好放线记录,到场放线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建房户应当依法依规施工建设,严禁批甲占乙,批少占多。
(五)检查监督。
房屋建设竣工后,国土资源所在收到建房户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现场竣工验收。属迁建的,应当查验旧房是否拆除,原宅基地是否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复垦的到复垦现场查验;建房占用耕地的,必须到现场查验新增耕地面积和地类,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不低于占用耕地数量质量。房屋建设不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当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房屋建设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当出具竣工验收意见,按程序上报登记发证。
(六)新农村建设在拆旧建新区内按挂钩项目区农房审批程序办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建全投诉举报制度。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市县监察、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均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开。受理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做好记录,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调查处理。涉及其他监管部门职责的,应及时书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二)落实联防巡查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切实履行联合防控违法违规的主体职能,整合多方面的力量联合巡查、分片巡查,同时县、乡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定期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巡查,做到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三)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举报发现属实的违法用地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公开曝光,以儆效尤。
(四)严格责任追究。严禁各级各部门在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中乱收费或擅自设置条件。有关工作人员在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造成违反规定条件审批建房、申请人集体上访或未经审批擅自动工建房,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