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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2-11-0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
泸市府办发[2012]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2〕32号)精神,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两化”互动、“三化”联动的新形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新形势下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156”发展战略,坚持以建设现代农业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农业经营方式为主线,以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完善和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为着力点,深入贯彻执行党的农村基本政策,推动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农村经营管理工作重点

  (一)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依法落实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

  1. 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要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规定,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切实做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四到位”;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互换并地”,并及时完善土地承包的相关要件,切实解决承包地块细碎的问题。

  2.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各地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体系。通过建立农业经营能力审查制度和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制度、完善土地流转管理办法以及搭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等措施,引导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规范有序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大力发展专业性适度规模经营。在土地流转中,要支持发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禁止流转耕地“非农化”;要坚持土地流转与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相结合,让农民成为产业基地的建设者和受益者;要坚持直接受益和持续受益相结合,防止土地流转后农民受益被长期低位固化。

  3. 全面推进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建立健全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形成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机制;要加快仲裁庭和仲裁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仲裁员聘任、持证上岗、考核、证书管理等制度,确保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法定机构受理、有专业人员审理、有固定地点办理。

  (二)强化制度建设,推动减负惠农政策落实

  1. 健全农民负担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健全上下联动、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始终坚持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度等五项农民负担监管制度;坚持开展农民负担年度检查和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将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涉农价格收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等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对负担较重、问题突出的地方,要纳入农民负担综合治理范围。

  2. 拓展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和监管渠道。积极推动农民负担监管向相关领域延伸,重点监管向村级组织和农民集资摊派、代支代扣代缴费用、多收费乱收费、抵扣和搭车收费等行为。严格政策界限,对属政府全部投入型项目,要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资金缺口;对政府部分补助型项目,要防止强行要求村级组织和农民出资出劳。要采取负担监测、专项审计、行风热线、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拓宽监督渠道。

  3. 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严格议事标准,不得超限额议事;严格议事范围,坚持村内户外的适用范围,不得将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农村电网改造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公益性项目,以及举债兴办的村级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纳入一事一议;严格议事程序,强化事前审核把关、事中监督指导、事后审计公示,规范议事行为。

  (三)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推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管理

  1.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各地要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要求,严格落实有关资产清查、资产台账、资源登记薄、资产和资源招投标、资产处置以及经济合同管理等制度。“十二五”末,全市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的单位达到85%以上。

  2. 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要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探索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实现形式。要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任务。要加大产权制度改革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招投标和公开竞价机制引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3、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职能,强化村干部经济责任、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转移性资金收支等专项审计,做到“三年必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贪污、挪用、侵占农村集体“三资”的行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利益。

  (四)强化指导服务,提升合作社市场竞争能力

  1. 依法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搞“一哄而上”。鼓励合作社之间开展联合与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合作社联合社,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为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更有效的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员内部开展资金互助活动。

  2. 推动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扶持引领带动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规范快速发展,进一步推进合作社标准化、品牌化、市场化建设。支持合作社通过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融合,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支持合作社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和商标注册,打造地域知名品牌;支持合作社建设产地加工、仓储、保鲜设施,提升合作社自身建设和发展实力;鼓励合作社参与多种形式的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搭建营销平台,引导合作社与超市、龙头企业、高校后勤采购团、城市社区等直接对接。开展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工程试点,以信息化推动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实施现代人才支撑计划,强化合作社带头人、财会人员和专合组织辅导员培训。

  3.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合作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主体待遇以及登记注册、项目倾斜、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用地用电、人才支撑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促进合作社开展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品牌化和经营市场化建设。积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建、领办合作社。

  三、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基础

  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宽、执法任务重。加强和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事关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事关农村组织化程度提高,事关农村合法权益维护,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体系,打牢工作基础。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直接面向农村千家万户,是党和国家各项农村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环节,各地要切实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设置专门岗位,保障工作条件,做到有机构管事、有专人理事、有经费办事,全面提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水平。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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