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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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3]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4日
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川府发〔2013〕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3—2016年,集中对中心城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不健全、连片人均居住面积小、城市功能亟需优化的旧城和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的棚户区及城区裙房卡口等零散棚户区进行改造。到2016年底,完成改造户数2.46万户,266万m2,基本完成中心城区危旧房和棚户区的改造。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政府统筹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以片区为单位,高标准编制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安置房建设规划。市、区政府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差、安全隐患大、群众意愿强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改造。
(二)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按照“市区一体、以区为主”的原则推进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市政府统筹规划、统筹政策、统筹标准、统筹资金、统筹配套,区级政府为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
(三)市场运作。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打造融资平台,积极拓展银行借贷、配建模式、政企联建等多种形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
(四)安置先行。对列入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在房屋征收前就地建设安置房的,先行完成安置房的规划条件确定和用地手续报批,落实安置房屋建设责任主体和完成期限;异地建设安置房的,先行启动安置房建设。
(五)群众主体。充分发挥基层社区在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基础作用,让群众拥有主动权、知情权、参与权。实行模拟征收和正式征收“两段式征收”办法,由社区组织改造区域住户推举代表成立居民自改委员会,选择评估机构进行预评估;区征收部门会同社区及居民自改委员会,共同制订安置补偿草案,征求居民意见,在住户同意签约达到100%后转入政府正式征收。征收过程严格实行“阳光”操作,接受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政策措施
(一)资金筹集
按照“收支基本平衡,政府适当补贴”的原则,政府统筹资金运作。采取增加财政补助、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棚改专项补助资金,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二)土地政策
1. 征收后的土地,优先用于安置房和公共配套建设,剩余土地由国土部门收储,公开招、拍、挂,土地出让收益封闭运作,作为政府投入专项用于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及安置房建设。
2. 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优先安排“城中村”集体土地征收指标,实行同步征用。
(三)税费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落实以下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
1.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4.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经营性收费。
5.新建安置房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按市政府审定标准执行。
(四)安置补偿政策
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市政府研究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方式自主选择权、评估机构自主选择权,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并对生活困难的特殊群体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五)安置房建设及管理
1. 安置房建设由市上统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2. 制定《安置房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严格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建立政府督导、纪检监督、监理监管、业主自查、质监检查、群众监督的“六方”监管体系。
3.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安置房小区统一纳入所辖街道社区管理,由街道社区、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按规定程序,通过招投标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泸州市中心城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改造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办公室、资金筹措组、规划建设组、舆论宣传组、政策法规及问题处置组、信访维稳组和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政策制定、计划审定与下达、项目筛选与认定、督促检查与考核、数据汇总与上报等日常工作。各区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情况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半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予以通报;建立工作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改造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确保问题及时妥善解决;建立工作联动反应机制,对改造工作遇到的突发问题,实行首办责任制,市级相关责任部门和区政府全力配合,协同处理;建立舆论引导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市级新闻媒体要全方位、多角度深入宣传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的、意义,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建议意见,争取全社会共同关注、积极支持和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优化服务环境。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市有关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规定。市住建、发改、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绿色审批通道,实施联合办公、现场办公等集约高效的审批服务方式,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各级监察、审计、财政、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强化督查考核。把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进行督查考核,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兑现奖惩,促进改造工作高效推进。
各县也要落实本意见的工作要求,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工作方案,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辖区范围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