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泸州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
泸州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泸州市境内铁路建设征地拆迁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使用程序,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铁路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发办〔2010〕88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铁建管理〔2014〕5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专项资金,是指在铁路建设项目资金中由项目公司或地方政府拨付到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路建设办公室账户专项用于我市境内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 征地拆迁专项资金包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征地拆迁工作经费。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主要用于铁路建设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国有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构(建)筑物的补偿;红线范围外因安全、环境等因素影响设计的拆迁补偿;不具备采取工程措施解决耕作通道或出行条件的夹角(心)地征地补偿;因征地拆迁产生的人员安置补偿。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和建设推进协调中的工作事项。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严格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适时颁布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标准和泸州市与铁路项目公司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减低标准。
第二章 资金管理及拨付
第五条 铁路建设征地拆迁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涉及铁路建设任务的各县(区)应分别设立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专户,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铁路建设办公室)备案,征地拆迁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专款专用,指定专人管理,不得挪用、私自调拨。
第六条 资金拨付依据
(一)各县(区)征地拆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征地拆迁进度;
(三)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申请。
第七条 资金申请
铁路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区)铁路建设办公室(或国土部门)根据征地拆迁进度,按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市铁路建设办公室)提出拨付征地拆迁资金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征地拆迁总量、所需资金总量,已完成征地拆迁数量、已拨付资金数额、已支付资金数额,本次申请资金数额及用途等。
第八条 资金拨付
市发展改革委(市铁路建设办公室)依据铁路项目公司拨付我市资金到位情况、各县(区)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铁路建设单位用地计划,按季度或根据工作需要向各县(区)征地拆迁资金专户拨入征地拆迁专项资金,拨付资金时由各县(区)国土部门(或征拆资金专户设置单位)提供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九条 资金预拨
对先行施工路段(含控制性工程),在施工单位进场后,各县(区)铁路建设办公室(或国土部门)根据征地拆迁工作需要,可向市发展改革委(市铁路建设办公室)申请预拨征地拆迁资金,经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后,市发展改革委(市铁路建设办公室)按不超过该路段征地拆迁概算总额的30%预拨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征地拆迁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依照国家《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依法依规,按照程序使用和管理好资金,并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与铁路项目公司签订的征地拆迁有关协议约定的比例提取,市、县按1:2比例分配。工作经费开支项目包括:会务费、宣传费、培训费、聘用人员工资、办公设备及耗材、差旅费、交通通讯费、误餐补助费等。市级工作经费,由市铁路建设办公室统筹使用。各县(区)工作经费,由各县(区)包干用于所建的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原则按所拨付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同步提取并拨付。不得将工作经费挪作与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和建设推进协调工作无关的其它用途。
县(区)使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购置车辆等重大设备,应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县(区)工作经费不足时,由县(区)负责解决;有结余时,全部专项用作辖区内铁路建成运营后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经费。
各级征地拆迁专项资金的银行利息收入,全额用作本级征地拆迁工作经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专项资金要接受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审计和竣工审计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专项资金严格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不得多头设置账户,不得与其他资金混用账户。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专项资金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禁止对外投资、拆借、捐赠、赞助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或停止拨付征地拆迁专项资金,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的;
(三)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
(四)未及时拨付征地拆迁资金,造成资金长时间滞留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铁路建设办公室)对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6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铁路项目沿线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