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中心城区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市中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依法推进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工作,合理补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同意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8号),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制订了我市中心城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表》、《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表》,现印发你们。2012年5月1日后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项目,按印发标准执行。《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乐山市政府令第8号)所列附件1、2、3和市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发〔2008〕52号)同时停止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4日
解读:
· 附件 : 附件:1.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表 3.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6.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表 大小131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