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加强对新建规模养殖企业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7-11-0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市、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局)、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随着全国畜牧布局优化调整,国内外大型养殖企业纷纷来我省投资建设,在给我省畜牧业注入新鲜血液和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资源承载、生态环保等压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我省畜牧业必须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畜牧业的一时发展。为了加强对新建规模养殖企业管理,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新建规模养殖企业布局
(一)合理规划新建规模养殖企业布局。各地要坚持以地定畜、以种定养,根据土地承载能力确定畜禽养殖规模,制定畜禽规模养殖规划,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确保新建规模养殖企业建在环境容量大的区域,养殖环境容量已经超标的县或区域,不得上马新的规模养殖企业。
(二)加快禁养区划定及区域内企业搬迁工作。各市、县(市、区)要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要求,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在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没有完成禁养区划定和禁养区内企业搬迁、关闭的县(市、区),不得上马新的规模养殖企业,在禁养区内已立项或正在建设的规模养殖企业要立即停止建设。
二、加强对规模养殖企业管理
(一)落实新建规模养殖企业主体责任制度。新建规模养殖企业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养殖规模、畜种和自身条件制定粪污资源化利用方案及模式,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二)规范新建规模养殖企业的立项审查制度。各地相关职能部门在新建规模养殖企业办理审批手续过程中要严格审查。畜牧部门要对新建项目的选址、动物卫生防疫等方面按相关要求严格把关;国土部门要对新建项目用地严格把关;发展改革部门要对新建项目企业提供的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等资料进行审查;环保部门要依法对企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新建项目是否在禁养区内,是否配套粪污消纳土地、防治设施设备及工艺流程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坚决不能上马。住建、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对新建项目的建设过程全程监管,不符合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三、强化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
(一)创新机制体制。各地政府要创新农民与企业合作的多种模式,探索新建规模养殖企业与农民资产性收益利益联结机制,广泛吸纳农民以土地、扶贫帮扶资金等各种生产要素折股量化入股,让农民享有更多财产性收益。
(二)强化利益联结。新建规模养殖企业租金、劳务、农田水利、机械化投入等多种方式还利于民;通过建立有效的管理咨询、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等服务机制,向当地农民普及现代饲养管理技术,提高当地养殖水平;通过“公司+农户”建设养殖基地,大力发展签约农户,并以签订产品回收协议形式,帮助当地农户解决销售问题。
四、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政策
(一)合理安排规模养殖用地。各地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养殖用地、养殖粪污消纳用地和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等粪污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
(二)加强规模养殖用地监管。在土地划拨及相关土地手续办理完成后,新建规模养殖场原则上必须在3年内建成投产。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建设的,由当地政府将土地收回,严格杜绝“圈地”投机、变相“争投”的不良商业行为发生。
五、发挥企业示范引领作用
(一)要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各地要科学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促进种养业在布局上相协调,精准规划引导新建规模养殖企业发展种养循环。鼓励支持第三方处理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建立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引导企业提供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推动企业建立畜禽粪污等农业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支持企业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鼓励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作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
(二)要具备现代化管理水平。新建规模养殖企业应采用干清粪、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应用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专业化能源利用、固体粪便肥料化利用、异位发酵床、粪便垫料回用、污水肥料化利用、污水达标排放等先进技术模式,配套自动喂料、自动饮水、自动清粪、环境控制等现代化装备,推行标准化、规范化饲养,采用精细化、信息化等现代化管理手段,示范引领当地现代畜牧业发展。
山西省农业厅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