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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1-2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我省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实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推进力度,为实现促消费、扩投资、惠民生、稳增长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根据全省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2017年全省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53万户,改造农村危房32万户,加大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二、加大改造建设力度

(一)认真组织实施改造建设计划。严格按照《2015-2017年山西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5-2017年山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以及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要求,统筹安排项目,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尚未完成三年计划编制工作的,要尽快编制,确保全省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顺利开展。

(二)加快棚户区改造进度。要依法合规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项目前期手续等工作,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要认真落实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和专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要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规定,实行永久性标牌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合法合规、质优惠民。

(三)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配套基础设施要与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规模和要求等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

(四)统筹推进农村危房和抗震改造。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跟踪管理,认真落实省级补助资金,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直接发放到危房改造农户。严格执行一户一档的要求,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录入和管理工作。要加大对8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改造力度,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及安全标准。加强农房风貌管理和引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和风貌管理要求,指导到户。

三、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一)开展存量住房摸底调查。各地要对辖区内可预销售的商品住房以及尚未分配的保障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全省存量住房库存情况,切实做好存量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衔接。同时,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重大意义和方式,公开存量住房房源信息,引导更多群众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营造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各地要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作为今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一项主要渠道,通过政府收购房源安置、政府搭建平台提供居民选购商品住房安置、居民自由支配补偿款三种方式,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当地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目标任务及分年度计划,切实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

(三)规范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操作程序。各地要尽快研究制定存量住房转换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具体办法,规范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操作程序,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确保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需求的前提下,可以优先将富余的经济适用住房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开辟棚户区居民购买安置房绿色通道,畅通房源信息渠道,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监管,提供交易手续集中办理服务,方便棚户区居民购房。

(四)努力消化商品住房库存。各地要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作为消化商品住房库存的重要手段加以推进,当前库存量大的市、县要根据地方实际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住房税收、信贷政策,促进住房消费,消化商品住房库存。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5%;今后凡涉及住房税收、信贷政策,均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四、创新融资体制机制

(一)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各地要根据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具体办法。市、县人民政府要公开择优选择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并与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市、县人民政府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协议要求向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市、县,可通过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二)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投资合作的PPP模式、众筹融资模式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多渠道解决资金问题。大力支持运用以特许经营为基础的PPP模式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构建多元化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原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造后举借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对原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要在完成统贷统还开行贷款的基础上,积极转型改制实行市场化运作,支持市县政府开展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四)争取开发性金融支持。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及纳入各地区配套建设计划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开发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发放贷款。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银行可以通过专项过桥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过渡性资金安排。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在其业务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加大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将落实安置补偿管理办法、拆迁补偿公告、具体拆迁地块的安置补偿方案或房源购买方案纳入贷款发放条件;采取建设安置房安置居民的,拆迁部分将落实安置补偿管理办法、拆迁补偿公告、具体拆迁地块的安置补偿方案纳入贷款发放条件;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安置房建设部分,将落实有关部门出具的可研批复、环评批复、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四项审批手续作为项目贷款发放条件。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主体责任。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是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地要抓紧组织落实三年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按要求将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以及城乡危房改造的实施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快项目审批,落实部门责任和岗位责任,协同防控廉政风险,扎实做好服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尽快编制和落实三年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省预算内投资和省财政支持力度。省金融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山西银监局要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三)强化监督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加大考核问责力度,对工作不积极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对情节严重的要实施问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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