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服务,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棚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3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7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相关服务事项,按照规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规范、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可指定本级房产(住建)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购买主体根据政府授权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并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是指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政府购买服务要求的棚改服务供应商。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择优选择具备承接主体资质和条件的省级企业,作为全省统一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省级融资平台,对全省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统贷统还。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内容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工作事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棚改征地拆迁服务;
(二)棚改安置住房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三)棚改项目公益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安置住房小区内的道路、供水、供气、供暖、排水、通讯、人防、供电、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房小区居民的小区外基础设施)。
第八条 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范围。
第九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年度规模,根据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需求,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第四章 购买程序
第十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健全制度。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分别将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征地拆迁、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内容纳入当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完成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确认当地财政可承受。
(三)确定项目。根据市、县(市、区)财政承受能力,结合当地棚改工作重点和项目手续完善程度,选定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具体项目。
(四)公开信息。购买主体在指定媒体公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五)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确定承接主体。
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按规定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六)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补贴或服务报酬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购买合同等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七)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内容,确保服务质量、数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八)组织验收。承接主体在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需要资金调剂、项目调整等情况的,由市、县(市、区)购买主体和同级财政部门认定,报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编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约定,由市、县(市、区)财政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采购资金,承接主体按合同约定向有关金融机构及时归还本息。
财力困难且改造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可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弥补资金不足。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和省安排的棚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市、县(市、区)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渠道中安排的资金,其他可用资金。
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总体需要、相关资金来源状况、政府资金需求、上级补助等因素,按照统筹兼顾原则,通过市、县(市、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采购资金。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由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和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价机制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作为服务单位通过自行筹集资金、承接国家政策性银行中长期优惠贷款等途径进行融资,融资产生的债务为企业(单位)债务,不属于政府性债务。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房管(住建)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计划及年度计划, 牵头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购买棚改服务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本级本地区政府棚改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完成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承担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的预算安排、筹集使用、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发改、环保、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的立项、可研、环评、土地、规划和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房管、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全程监督,并组织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贷款资金、违规转包等问题,督促相关主体单位立即纠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审计、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涉及银行贷款,对贷款资金的借、用、管、还进行全程监督。对截留、挪用、滞留建设资金或不及时足额安排采购资金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