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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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界定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是指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0.4亩(含0.4亩)的村或居委会(指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并政发〔2003〕10号)规定在“城中村”改造中由村民委员会划转的居民委员会)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对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在0.4亩(不含0.4亩)以上的村(居)委会,可按不低于征地数量占征地前土地总量的比例确定人数,具体人员由村(居)委会确定。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政府已作适当安排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户口已迁往外地或出国(境)定居、保障范围内的服刑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范围。
二、基本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尽快建立与之相适合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就业和培训工作
(一)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证》。被征地农民凭证可享受免费提供的就业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补贴,促进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在城市规划区外,拓宽农村就业领域和空间,发挥小城镇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优势,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
(二)加强被征地农民培训。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学校、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要求,强化职业技能实训,突出操作训练。培训时间一般为3-6个月,使参加培训的被征地农民至少掌握一项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也可通过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针对被征地农民特点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能力。被征地农民培训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提供。资金补贴办法按省下达的文件执行。
(三)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力度,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征地单位按一定比例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依法签订合同委托安置方式。 四、社会保障工作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1.保障范围及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自征地方案批准之日起,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统一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按年龄划分为供养年龄段(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人员)、劳动年龄段(征地时16-59周岁人员)和未达劳动年龄段(征地时不满16周岁人员)。供养年龄段和劳动年龄段人员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未达劳动年龄段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
2.缴费标准和保障标准
按照以收定支、逐步提高原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标准与缴费水平挂钩,以待遇标准合理确定缴费数额,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被征地农民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地区分档次选择参保,原则上一个村(居)委会只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标准和保障标准参保。
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的,缴费年限为15年;年满60周岁以上的,每超过1周岁,缴费年限减1年,最低缴费年限为5年。
被征地农民按四类地区设三个档次缴费标准和保障标准。一类地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区,缴费标准设48960元、76320元、103680元3个档次,其对应的保障标准为272元/月、424元/月、576元/月;二类地区:清徐县、古交市,缴费标准设48240元、72360元、96480元3个档次,其对应的保障标准为268元/月、402元/月、536元/月;三类地区:阳曲县,缴费标准设43560元、66420元、89280元3个档次,其对应的保障标准为242元/月、369元/月、496元/月;四类地区:娄烦县,缴费标准设39600元、60840元、82080元3个档次,保障标准设220元/月、338元/月、456元/月。
3.缴费标准和保障标准调整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保障标准根据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进行相应调整。缴费标准和保障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缴费标准和保障标准调整后,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筹集应按新标准执行。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额,不分参保时选择的保障标准,等额调整。
4.建立养老保险专项储备资金
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养老保险专项储备资金。养老保险专项储备资金按不低于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益的5%提取,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和长寿风险控制等。养老保险专项储备资金不能抵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和长寿风险控制时,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部门从预算中解决。
5.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农民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承担。农民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市或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筹资比例原则上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4:3确定。
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分担比例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市辖六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部分由市财政承担;三县一市和开发区管委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部分由各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承担部分按被征地农民缴费标准的最低档进行补贴。农民个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得享受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相应财政配套补贴。
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根据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选定的缴费标准,由财政部门从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统一扣缴划拨。征地后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不足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差额部分由农民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比例缴纳。
年满60周岁及以上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金应一次缴清。未到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被征地人员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可与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分次缴纳,并按规定补足相应增值部分。不能按时履行协议的,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退还本人,同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缴纳的保险费应一次缴清。
养老保险补贴市、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列支,由财政部门一次性划入统筹账户。
6.资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分账管理模式。农民个人缴纳的30%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40%计入个人账户,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发放;市、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财政补贴的30%计入统筹账户,用于弥补个人账户支付缺口等。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按国家规定的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7.计发办法
年满60周岁被征地农民的参保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从满60周岁的次月起,由农保经办机构按核定保障标准通过银行、邮局等社会化渠道及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养老金先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从统筹账户中支付。
参保人员因故死亡的,个人账户缴费本息余额一次结清,依法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迁往外地的,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8.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被城镇企业用人单位录用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本息从参保次年起退还本人。
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个人账户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相应养老金领取额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享受的领取额合并计算。
(二)医疗、生育、工伤保险
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自谋职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他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的意见》(并政发〔2007〕43号)规定执行。城中村老年居民和中小学阶段学生及学龄前儿童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个人部分个人承担。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财政补贴,个人费用个人负担。
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按国家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失业保险
城市规划区内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城镇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应参加失业保险。按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相关保障
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例》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现行政策规定纳入民政部门保障范围;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纳入民政部门管理救助范围。
(五)方案审批与资金落实
市辖六区被征地的村(居)由村(居)委会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村(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具体人员、保障项目、保障标准测算等),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公安、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财政、国土部门批准实施。
三县一市和开发区被征地的村(居)由村(居)委会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村(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具体人员、保障项目、保障标准测算等)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公安、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劳动保障、财政、国土部门备案。
各级政府要本着“征地前置、保障优先”和谁征地、谁负责原则,严格把关,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作为征地前置条件,责成专门机构负责经办。社会保障资金必须在社会保障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全额拨付指定专户。
为确保社会保险资金足额到位,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及费用筹集办法等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民主权利。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呈送征地报批材料时,应报告上述保障落实情况并作出说明。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请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条件,随建设用地征地报批材料同时上报。没有出台和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批准征地。
五、职责分工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必要的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农业、统计、民政、卫生、审计等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工作做细做实,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长效机制。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组织实施及部门间联络协调和保险资金筹集、管理、发放、统计等工作,检查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和社会保障资金到位情况,落实有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各项政策措施。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账,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参保人员情况;依据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资金到位通知书等材料, 办理征地单位征用土地相关手续,与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划拨和基金专户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
建设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城镇建设规划进展情况,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分类施保。
农业部门负责根据国土资源部门通报的征地情况,指导发包方与被征地农户对承包合同等及时进行调整或变更。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供养情况,对相关群体给予适当困难救助。
卫生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审计部门依法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列入日常监督业务范围,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已出台的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