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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关于太原二环高速公路房屋征收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1-2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关于太原二环高速公路房屋征收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方案的通知
并政发〔2017〕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太原二环高速公路房屋征收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方案》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5日

  太原二环高速公路房屋征收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方案

  市交通运输局     市财政局

  为确保太原二环高速公路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发〔2013〕13号文件执行。

  二、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补偿原则

  1.宅基地上的房屋,合法宅基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下为合法建筑,三层及三层以上为违法建筑。非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给予补偿,过期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2.未经规划、房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使用性质给予补偿。

  (二)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1.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宅基地房屋,补偿标准为2 080-2 380元/㎡。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宅基地房屋,框架结构房屋1 500-1 800元/㎡,砖混结构房屋1 400-1 700元/㎡,砖木结构房屋1 300-1600元/㎡,窑洞结构房屋1 200-1 500元/㎡。

  2.合法宅基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下建筑为合法建筑,三层以上为违法建筑。考虑到历史因素,2012年1月1日前建成的三层、四层、五层分别按2007年建安成本价(800元/平方米)的90%、70%、40%给予货币补偿;六层及六层以上部分,2012年以后建成的三层、四层、五层不予补偿。

  3.搬迁费按每次1 000元标准支付。

  4.自规定征收之日起30天内征收完毕的,一二层合法建筑面积按100元/㎡标准予以奖励;31天至45天内征收完毕的,奖励金额减半;超过45天征收的,不予以奖励。

  5.电话移机费按150元/部予以补偿;网络安装费按300元/证予以补偿;有线电视安装费按550元/证予以补偿。

  (三)非宅基地地上附着物及树木补偿标准

  1.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合法建筑(以区政府认定为准)补偿价格为:

  彩钢板房400元/㎡;砖木结构房屋600元/㎡;砖混结构房屋700元/㎡;框架结构房屋800元/㎡。

  2.树木补偿标准为:

  零散树:挂果树按150元/株补助,枣树胸径1cm-2cm按5元/棵补助,胸径3cm-5cm按20元/棵补助,胸径6cm-9cm按80元/棵补助,胸径10cm及以上按150元/棵补助;成材树按100元/株补助,未成材树按30元/株补助。

  成片林地:绿篱3 000元/亩;灌木树高1.5m以下5 000元/亩,高1.5m以上(包括1.5m)15 000元/亩;树苗地胸径1-2cm,5 000元/亩;未成才树胸径3-9cm,1 5000元/亩;成才树胸径10cm以上(包括10cm)20 000元/亩;果树地3-9cm,15 000元/亩,10cm以上(包括10cm)25 000元/亩。(每亩最多按667棵计算)

  3.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为:

  围墙60元/㎡;鱼塘15 000元/亩;变压器50 000元/台;标准温室150元/㎡;大棚30元/㎡。

  4.机井补偿标准为:

  水井深度50米(含50米)以内按100元/米补偿,51米至100米(含100米)按30 000元/眼补偿,101米至150米(含150米)按50 000元/眼补偿,151米至200米(含200米)按100 000元/眼补偿,201米以上按150 000元/眼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其他法定补偿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房屋拆除及垃圾清运费

  房屋拆除及垃圾清运由拆迁实施单位统一组织负责,标准为30元/㎡。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2017年5月《阳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二环高速公路阳曲段(东二环)建设项目征拆补偿标准的通知》(阳政发〔2017〕32号)可以继续执行。

  五、该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有限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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