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政发〔2015〕33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区土地征收储备供应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城区土地征收储备供应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3日
晋城市城区土地征收储备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土地征收储备供应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晋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晋城市城区辖区内土地征收、储备、供应、登记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涉及跨行政辖区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有关县(区)分别实施征收,市政府统一供应。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城区辖区内土地全面规划、严格管理,统一领导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工作,协调土地征收、储备、供应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区征收土地的报批、储备、供应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土地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执法监察、土地征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土地供应后期管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土地征收、储备、供应的规划审核和规划手续办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征收、储备相关资金预算的执行和管理,审核拨付土地征收、储备资金,负责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确保城区辖区内土地征收、储备、供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土地征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征收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需要,下达土地征收任务。城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征收工作。
第五条 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
征地告知。土地征收报批前应将拟征土地位置、地类、用途、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报批前,应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六条 土地征收报批。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拟定“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组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土地的审核上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审批。
第七条 实施征收。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将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建设用地批复转发给城区人民政府实施征收。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有提出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提出。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法修改。
“两公告一登记”完成后,城区人民政府将土地征收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土地征收批复(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回的土地统一纳入市土地收购储备库。
第八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统一执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费用,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07]116号)、《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2号)的相关规定核算,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青苗补偿费按照不超过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市场评估、合同约定等确定。
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征收土地涉及的补偿安置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自市人民政府下达土地征收批复(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到位。
第三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城区辖区内土地实行统一收购储备,建立统一的土地收购储备库,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的领导。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城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城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条 城区新增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均要纳入土地收购储备库,实行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储备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方案,与被收购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市财政局及时支付收购储备费用。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拟定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使用、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施行。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城区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供应,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符合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持相关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审核并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土地供应批复。
第十六条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公开出让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出让后,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向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审核并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土地供应批复。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在城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的组织领导下具体负责土地供应前期准备和后期实施工作,做好土地供后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同一宗地涉及泽州县、开发区的,按土地面积比例全额拨付泽州县、开发区财政。
土地出让收益严格按照国家土地出让收益收支管理规定管理使用。
第五章 土地登记和权属争议调处
第十九条 城区辖区内土地登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具体承办登记事宜。
土地征收、供应后,土地权利人应及时申请办理土地登记事宜。
第二十条 城区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一条 城区人民政府是城区辖区内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区长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城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征收任务,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制定切实可行的耕地占补平衡方案。
第二十三条 城区辖区内建设占用耕地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由城区人民政府收缴。
第二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城区人民政府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可在全市范围内统筹、有偿使用新增耕地指标。
第七章 土地执法监察
第二十五条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督促、指导相关执法机关,加强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辖区内各类违法用地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对城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监督指导。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在城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城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城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市、区两级国土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忠于职守、精通业务、秉公执法、特别能战斗的执法队伍,保证执法监察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科学合理使用。禁止贪污、挪用、挤占、截留和私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出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征收、储备和供应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各种干扰、破坏土地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领导干部,要严格监督,对营私舞弊、失职渎职和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要严肃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本办法施行前我市相关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